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导读:
[1995]吉计资字第703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做好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发挥预算内投资对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结构调整的导向作用,保证预算内投资项目按合理工期,高质量、高效益地进行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列入省财政预算,由省计委安排、省财政厅负责拨款的投资。它是省级基本建设基金之一,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部分。
第三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为全省服务的省属项目,跨地区、跨区域的项目,省与国家补助地方资金的配套项目以及省补助市、县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使用的具体范围,包括水利、农业(畜牧、农机)、林业、气象、农电、能源、交通、邮电、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民政、残联、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边境口岸、商粮贸以及公检法司、党政群团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的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有经营收益的基本建设项目;非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无经营收益以及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六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继续贯彻“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和“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七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部门审核后报省计委;市、州各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计委并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各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计委并报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县、市计委平衡后,报市、州计委,同时报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市、州计委将全部项目综合平衡后报省计委,同时抄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省计委根据省财政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市、州计委的申请计划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安排建议,确定项目,安排计划。
第九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额拨款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提交开工报告,待批准新开工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总投资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进行初步设计,批准新开工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可直接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投资拼盘的项目。凡是有省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拼盘项目,建设单位除要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外,还要提交其它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省计委视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安排预算内投资数额。
第十一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配套或补助项目。主要是省与国家补助地方资金的配套项目和已竣工超支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以及省补助市、县重点项目等。省计委依据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确定补助数额。
第十二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全额拨款、拼盘项目以及配套补助项目),必须打足资金,落实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证明。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省不予安排投资。
第十三条 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省计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所确定的投资下达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
第十四条 计划下达程序。省直项目直接下达给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县属项目下达到市、州计委,由市、州计委转发。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许可证的发放。下达年度计划后,项目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纳(免)税登记。持纳(免)税证明,省直在长春的项目到省计委、其它项目到市、州计委领取项目计划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然后持省计委下达的项目计划和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支出计划及投资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page]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经批准后,应确定法人(业主)。由法人(业主)对项目的筹资、建设实施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七条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额拨款项目,根据审定概算时确定的投资数额,实行投资包干,由省计委和项目单位签定投资包干责任书。
第十八条 推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选择与工程类别、等级相应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不适宜招标的特殊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督单位。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中标后的标底上报同级计委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预算内投资项目下达年度计划以后,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同级计委和财政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等情况月报表(详见附表)以及工程决算和分析说明书,市州计委每月10日前把所属项目情况汇总后通过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网报省计委。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在项目建设工期内,省计委要不定期的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点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制。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以后,以重点项目或超支比较严重的项目,省计委将委托省工程咨询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财务及工程决算进行审查。对合理超出概算的项目,视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对擅自扩大面积或提高标准超支的项目一律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竣工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初验,按有关标准对工程作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初验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省计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竣工的有关文件、技术材料,省计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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