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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3 18:45:13 人浏览

导读: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发[1995]1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发[1995]15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属集体决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对《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并开工的;

  2、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散逃避招标投标的;

  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第三条 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权的;

  2、违反规定将已承包工程转包或层层分包的;

  3、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

  3、违反规定批准不符合议标条件的工程实行议标的;

  4、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及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

  2、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干预工程发包及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第二至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个人从中谋利者应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后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进行查处;对违反第三至第六条规定的,也必须抓紧查清处理。否则,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纪发[1996]9号

各市、县(市、区)纪委、建委(建设局)、监察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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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省政府于1995年12月颁发了《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粤发[1995]15号,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规范建筑市场行为,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发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措施,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规定》。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规定》与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1996年要重点开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的指示结合起来。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明确本部门在贯彻执行《规定》中的地位、作用和责任,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和的监督管理。

  二、做好对《规定》的宣传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单位密切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规定》。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领导干部认识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和执行《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积极参与监督。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各地要通过调查,及时研究执行《规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该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的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请示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请示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执行《规定情况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工作定期报告制度,掌握情况,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协调作用。各市、省直各单位每季度末要将本季度实行情况列表报省建委监理处和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今年第一次上报时间可放宽至第二季度末)。省建委每季度向全省公布一次招标情况。

  四、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等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以及1955年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执法监察;要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当前查案工作的重点之一,一经发现就要积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查处,并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维护《规定》的严肃性。

  五、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规定》中,要互通情况,密切合作。

  中共广东省纪委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广东省监察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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