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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遗弃成罪的伦理基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6 17:37:31 人浏览

导读:

将犯罪与违反道德标准联系在一起,早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情感性的常识判断。所以,考察遗弃入罪的根据不得不寻求其伦理基础,我国道德崇拜情节根植于绵绵远长的封建社会,此社会中道德淹没了法律,法律成为推行道德的工具,而在法律的外衣下,道德却又失去

  “将犯罪与违反道德标准联系在一起,早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情感性的常识判断。”所以,考察遗弃入罪的根据不得不寻求其伦理基础,我国道德崇拜情节根植于绵绵远长的封建社会,此社会中道德淹没了法律,法律成为推行道德的工具,而在法律的外衣下,道德却又失去了其本来面目。由于严刑峻法的逼迫,道德在与法律一体的同时,其形象由自律变成了他律,人们对道德的恐惧剧增,于是道德在社会中的地位很高,而老百姓离道德也很远;道德的量很大,但其质却从未达到能震撼心灵的度。但无论如何道德总是一种客观存在,道德的生成最根本还是由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普通的人精神为根据而设定。尽管总有道德家在这一真正的道德要义中加入神、权、孝、亲等因素而使其异化,[1]而异化也总是和一定的历史阶段相联系,由于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序限定了人类精神的发达,道德的有时也偏离人性而呈现出一定的曲折性。虽然由于历史道德在我国前现社会略显脆弱,但根源于文化情节和人性需求,又涵了遗弃入罪的恰当资源,即中国人与外国人共有的“善”的观念,孔子和佛主是主善者在人间和天上的最初的代表,善是他们思想中最高的要求。此种善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儿童权益律师认为,可以理解为“任何年龄的任何人都具有的两种基本的利他情操——正直情操和怜悯情操”,[12]因此善要植于人性之中,扶助救危之义当自在其中。

  富勒在其新自然法思想中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追求的道德二种,义务的道德是指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至少遵循的基本原则,而追求的道德则是善的生活和人类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美德。前者从底部开始向人们提出基本的要求,如不许杀人等,而后者以人类成就的顶峰为起点,只有一个人尽自己最大努力行事,他的行为才被认为适当。所以前者要求的范式是“你不应当”,而后者常常表现为“你应当”,“如果人们未能抓住完全实现其力量的良机,这并不违反义务的道德,但如果不尊重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就要受到义务道德的谴责。”[13]追求的道德和法律没有直接的联系,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义务的道德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追求的道德是引导人们争取至善生活的灯塔”,[14]尽管这种至善是经过衡平的多元目标。“现代法律制度代表了这样一套规则体系,它旨在使人们不受命运的盲目摆布,能安全地走在从事有意义的、创造性活动的道路上”,虽然“我们无法强迫人人过理性的生活,但却可以创造出人类的合乎理性的存在的必要条件。”[15]在此实际上富勒给出了法律与道德的亲缘关系,尽管我们并不完全同意他关于德法关系的观点,但是他基本廓清了以义务的道德为基础的实在法的疆域。广义的遗弃行为之所以入罪在我们看来他符合了义务的道德的特征。针对扩大的义务而言,遗弃行为是“你不应当”做的,此不应当首先会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以维持行为人积极行为的便利原则,因此没有给行为人提出完全尽力、必冒风险的过高期求,只是要求在其“方便”而“不冲突”的情况下去做,他应该服从“规则的治理”[2][16][page]

  然而当我们把遗弃义务设置于处于恰当场景中的“任何人”时,对于仅是偶尔经过却背负了这种义务,这种义务对于这一部分人是否公正呢?其实“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般的,但平等在实际上是没有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平等始终是实际不平等的一个抽象。从功利角度看,每一种不平等仍是重要的。功利必须适应个别情况的需要。”[17] 在正义与功利二难之间,法律必须做出恰当的决定,而每一种决定都应当是历史的、具体的,在当代的语境下只要此种价值必要并不至于淹没对正义的基本要求时就应纳入法的范围。而且在人们广泛指责的“任何人”的义务情况下,“任何人”也并不能预测他将得到这份义务,所以如此的义务在最初的时候实际上是对任何人的平等的义务,而同时“任何人”又都有可能处于不可预测的危难之中,推己及人他又可能获得同样被此种义务所惠顾的机会,所以他一时的义务就指引了他永久的权利,正义在功利中得到了最高的体现,社会对平等的追求得以保证,即“你想别人怎样对待你,你也就应当怎样对待人”,在现代社会中这又要比古代社会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走得更远,虽然这不并真的是“先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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