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遗弃成罪的社会根基
导读:
现代法治不但是法律之治,而且还应是良法之治,即已制定的法律不但能够得到遵守,而且被遵守的法律还应当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此广义的遗弃要想入罪必须具有合理性基础。理论上认为遗弃罪是一种纯正不作为犯罪,所以正当的义务来源就成为衡量其犯罪化根据的关键。遗弃罪还是一种自然犯罪,所以考察其伦理基础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犯罪化运动以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和犯罪规律的研究为基础,因此广义遗弃成罪的犯罪学依据也必不可少。最后由于人思维的功利性,以实证的方法更能触动人停滞的心灵,我们还要以实证方法考察其犯罪根据。当然比较法上的因素对处于世界化趋势中的立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但由于在第一部分内容中已有所涉及,故不赘述。
广义的遗弃罪为人们网结了一个义务的巨大领域,除了积极的移置行为外,从双人结伴到登山队再到诺大一个社会这一最大的共同体,义务从家庭中出走而进入了社会的广大领域,相关人都处于一个必须作为才得以出罪的境地。但这并不能因此而成为反自由主义的规范,因为社会的要求为义务提供了正当的理论根据。
社会人类学认为,人生来要过社会生活。没有人能真正拒绝社会场景为其布下的生活之幕。因为人从来都不是自给自足的,而所有人又有诸多的需求,因此人需要互相交往以满足各种需求。于是人作为类而存在,并因需求而结合成各种关系。最早的形式原始人群,没有群归属的个人在当时恶劣的自然环境难以生存,即使生存也没有繁衍的条件,所以个人是困难和短暂的,只有群才是生存的基础。随着交往的发达,人类逐渐开成氏族和部落,最后结成国家。在近、现代社会,社会分工的日益发展和社会分化的日趋加剧,以及愈来愈多的各种风险的出现,人对社会的依赖更是到了不证自明、无以复加的地步,尽管这种“依赖”成为人异化的一个因素,但在没有足够的社会生产力和更加理想的社会形式出现之前,人必须依赖这个“依赖”。依赖是必须存在的,批判的只是程度之分,“人类在本质上总是有某些东西使其结合,过去、今后永远如此。这样人类才能生生不息”。[9]结合的法律本性就是契约,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交换,良法虽然以权利为本位,但是更多地是恰当的义务的设置。
社会连带主义为现代社会提供了个完整的阐释。狄骥在其《社会连带关系》中为我们描述了社会连带的现实场景。在狄骥的理论中,存在二种不同性质的连带关系:一是同求的连带关系,其前提就是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人首先区别于动物,成为一个对自己行为具有自觉的实体,同时又是必须与其同类始终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实体。每个人之所以处于连带之中,就是因为个体与其他人之间都是有用的,是不或缺的,因为人存有相同的需要和愿望,都有求生避苦的本性,必须通过共同生活和相互援助才能实现。人就象一具棋子无奈而又辛运地被安放在社会的棋盘中。二是分工的社会连带关系,其前提就是人生而实际上不平等,随着文明的发展人的差异性加大,但也同时发展了平等观念,每个人都具有平等地受到尊重的价值。由于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不同的才能和需要的人意识到必须相互服务,尽可能多地活动,与人进行更的联络和交换,这样同同求的连带关系一样,根源于人求生避苦的个人意识的发展。分工连带关系比同求的连带关系更有力量,并与社会性和个性成正比例,因此社会性和个体性、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了有机的结合和促进。狄骥的社会连带思想不是他用思辨的方法或对理想的崇拜而获得的,而是他认为这是通过观察而获得一种事实:一个人的幸福影响所有的人,一个人的幸福使所有人受惠。“人们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人们如果想要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社会法则。”[10]但人所具有的自利本性和合作本性之间的冲突又是一种常态,为了协调个人与社会间的矛盾,“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11]就有了其功利基础。这就为我们建立一种互相扶助的社会关系提供了一个理论依据,因为现代社会以人与人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老死而不相往来的先民思想已不复有存在的现实土壤。特别是在我国正面临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人与在客观联系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产生了主观异化,社会冷漠和人性退化与社会发展同在,而同时“隆法而不轻礼”的观念也逐步形成,由法来促进恰当的人与人之间的扶助关系成为防止社会异化和增加个人幸福一种必须,广义的遗弃入罪就是这种促进之一。在此我们并不简单地断言97刑法中的遗弃是否科学,我们只是相信法律思想不是因为成文法而被固定的不变原则,而相反,法律思想应当适应社会的需要而自由发展,所以我们需要以法来重新调整人与人在扶助救助视角内的义务和权利。[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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