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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23:32:50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8月22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10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邓某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是一起就业性别歧视案,法院认定某速递公司对邓某某实施了就业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8月22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10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邓某某诉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是一起就业性别歧视案,法院认定某速递公司对邓某某实施了就业歧视,赔偿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某劳务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3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某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于2014年9月25日到某速递公司面试,试干两天后,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意向,但最终双方并未签约。10月19日邓某某给对方负责人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某确认因为邓某某是女性所以某速递公司不批准签合同。

  邓某某称其应聘的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但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仅因为邓某某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邓某某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法院部分支持了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对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通过判决使其承担民事责任,不仅是对全体劳动者的保护,营造平等、和谐的就业环境,更是对企图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予以威慑,让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起到规范、引导的良好作用。

  郭锋介绍,现实生活中,考虑到女性特殊的生理性原因,妇女需要生育、哺乳以及有生理期等,招聘单位往往以较为隐蔽的方式(比如以只接收简历不通知面试,或专业不对口等非性别原因掩盖核心的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性,使得女性在就业时因性别而遭受歧视。由于应聘者和招聘单位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使得应聘者很难获取招聘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证据,即便掌握了相关证据,出于诉讼成本及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应聘者未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郭锋在回答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提问时说,就业歧视是宪法和法律所禁止的。遇到这种案件,人民法院会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来办理,依法平等保护受歧视者的合法权益。就业性别歧视案件有一定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对歧视的判定有一定难度,比如隐性性别歧视,需要法官下功夫。同时,被歧视者要注意收集、掌握、固定证据,以便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对于以前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案件法院受理难问题,郭锋认为,在就业领域,只要符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立案登记制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必须立案登记,经过审查进入诉讼环节的,法院会依法审理裁判,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统计,今年1月1日至8月20日,全国法院合计登记立案1617.46万件。完善立案登记工作流程、标准、文书样式等,规范立案登记工作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解决”,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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