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虐待妇女
导读:
哪些行为属于虐待妇女?虐待妇女是指经常以殴打、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强迫超体力劳动、有病不给医治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折磨、迫害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详细介绍。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还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虐待妇女构成犯罪的,以虐待罪处理。
虐待罪的行为主体
虐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家庭成员”身份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民养关系取得;主观上只限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的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和肉体上的折磨;客观上实施了虐待行为,如殴打、冻饿、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虐待行为还应具有一贯性、经常性。
未达到虐待罪的案件处理
实践中,如果虐待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行为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相关法律知识: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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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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