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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孩子家暴的措施介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6:05:43 人浏览

导读:

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儿童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孩子家暴的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从实践经验看,解决孩子家暴的措施有建立儿童暴力的有效预防机制;在社区建立应对儿童暴力的发现、报告的反应机制...

  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儿童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孩子家暴的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从实践经验看,解决孩子家暴的措施有建立儿童暴力的有效预防机制;在社区建立应对儿童暴力的发现、报告的反应机制;初步建立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的个案处理与救助服务机制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加强孩子遇到家暴的解决办法这一方面的立法,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孩子遭遇家暴的有效举措

  1、建立了儿童暴力的有效预防机制

  项目开发和实施宣传战略,通过面向儿童、监护人、社区公众和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宣传倡导,提升各类人群对儿童暴力行为和后果的认识,同时通过建立高危家庭的支持体系,如家庭教育指导和必要的物质帮助,减少和预防儿童暴力的发生,在项目地区形成了儿童暴力的有效预防机制。

  2、在社区建立应对儿童暴力的发现、报告的反应机制

  项目在社区层面建立了应对儿童暴力的发现、报告的反应机制,通过宣传、培训提升儿童、教师、居民和社区工作者意识,尝试在社区中发展公众报告儿童暴力的支持机制和资源,建立以社区投诉和报告系统为核心的儿童暴力案件发现与报告的反应机制,如设立投诉热线、社区举报站、举报箱,学校小小警察局,儿童权利观察员、报告员、志愿者筛查小组等志愿者队伍等,以志愿者为主体的儿童暴力发现报告的反应机制初步形成,且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得受暴儿童及时被发现并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

  3、初步建立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的个案处理与救助服务机制

  项目意识到,要预防和干预儿童暴力的不断发生,需要更大范围和更有力度的干预和支持,事实也证明,受暴儿童需要得到综合的救助与服务。因此,项目通过医疗干预、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媒介倡导、庇护救助等一系列机制的建设,建立了对儿童暴力的救助与服务机制,并为此发展了相配套的社会支持资源,形成跨部门、多专业的救助与服务机制,从发现到报告、受理、救助、服务、回归都是系统的整体制度,相互衔接紧密,使儿童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救助与保护。

  4、开发预防与干预儿童暴力问题的专业化工具

  项目重视预防与干预儿童暴力问题的专业化工具的开发,针对项目各项活动和预防干预儿童暴力的各个环节,根据项目实践经验,开发、制定一系列工作手册、业务指引等工具。

  二、从立法保障孩子不被家暴

  1、明确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

  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对象是特别弱势的一个群体,这种脆弱性要求我们在考虑制定家庭暴力的法律中要秉持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理念,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非歧视、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观念出发。因此,基本原则不仅从人权理念和社会性别的视角出发,还应纳入儿童视角,这不仅是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立法所必须坚持的信念,也是这部法律期望达到的目标。建议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中基本原则的条款中规定: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受害人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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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规定设立家庭暴力的专门工作机构

  建立系统的、综合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就需要有专门的政府机构牵头负责,专门机构的介入,能够保证有力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介入案件并保证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连续性,使案件最终得到有效处理,未成年人得到综合保护与救助。

  因此,立法中应当规定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负责机构,专门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应职权的实体机构,在各级政府和居委会、村委会中具有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资金方面的保障。专门机构设立投诉热线,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诉和报告,受理后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分级处理。

  4、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

  (1)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进行教育、制止和调解的社区干预

  基层社区应当确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报告机制,对未成年监护人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的轻微暴力行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及时介入,进行教育、制止和调解,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和严重后果。

  (2)由基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行政干预

  基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民政部门可以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配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比较严重的案件以及基层群众组织调解不成或教育失败的案件及时介入,进行行政干预,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医疗检查、伤情鉴定、临时保护紧急救助,对施暴的监护人进行训诫、拘留、行为矫正等行政干预。

  (3)对严重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司法干预

  对于已经构成严重违法或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如监护人虐待、遗弃、故意伤害、杀害未成年人等案件,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及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司法干预。

  (4)对监护困难的家庭进行社会干预

  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进行社会干预主要是指建立对家庭监护的社会福利支持制度。未成年人福利制度的建立是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能力建设的最根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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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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