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妇幼权益 > 儿童维权 > 拐卖儿童 > 拐卖儿童罪和民间抱养

拐卖儿童罪和民间抱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3:32:3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由于目前我国普通民众从福利院合法领养孩子的渠道并不畅通,导致民间收养大量存在,为拐卖儿童犯罪提供了市场。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拐卖儿童罪和民间抱养的区别,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核心内容:由于目前我国普通民众从福利院合法领养孩子的渠道并不畅通,导致“民间收养”大量存在,为拐卖儿童犯罪提供了市场。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拐卖儿童罪和民间抱养的区别,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收养法》规定,送养方和收养方即使达成协议,也必须分别具备送养和收养条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才能成立收养关系。

  《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且须符合三个条件之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其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行为,将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要负刑责。遗弃婴儿的,轻者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送养亲生子女,收高额补偿金,则属于出卖亲生子女,涉嫌拐卖儿童罪,不仅要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使不收取任何费用,也可能涉嫌遗弃罪。收养一方如果不知孩子是被拐卖的,则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收养合法。若明知是被拐卖的孩子仍予以收买,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应尽快修改及完善《收养法》、《家庭寄养规定》等法律法规,让民间收养有法可依,建立快捷的收养机制,完善从发现、报告到移送福利院收养的程序,形成完善的弃婴、孤儿救助体系。

  在我国,收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当事人应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办理登记手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