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的的定罪处罚
导读:
甲为女儿看养非婚生男婴过程中,迫于舆论压力和想用男婴换取收入的想法,便想把男婴卖掉,遂请本村好友乙为其介绍买主,并承诺事成后拿出所得的一部分作为酬谢,乙同意。乙的妹妹生有二女,正想收养男孩,乙去妹妹处,其妹以2万元将男婴买下,乙未要甲的报酬。甲对其女谎称男婴因病死亡。后事情暴露,甲、乙均以拐卖儿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犯罪人必须实施以上几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应以本罪论处。本案中,甲对其女谎称男婴因病死亡,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出卖男婴的行为;乙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接送、中转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二人的行为 违反被拐卖人的家属及本人的意志,在客观方面,使儿童脱离家庭及监护人的看护。二人的行为均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特征。另,二人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本案的证据证实甲、乙二人事前有通谋,这就说明:首先在认识因素上,二行为人均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能认识到自己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其次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于其所认识到的犯罪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希望的心理态度,并支配自己的行为去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并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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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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