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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失地妇女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6 00:39:36 人浏览

导读:

王倩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周围大量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边缘人”,如不妥善安置,不仅会对当前还会对今后城市化进程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安置的有效途径,谋求建立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安置的长效政策和途径,无疑是摆在各

王倩

  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周围大量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边缘人”,如不妥善安置,不仅会对当前还会对今后城市化进程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安置的有效途径,谋求建立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安置的长效政策和途径,无疑是摆在各地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失地妇女社会保障问题与研究

  城市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是随着我国城市扩展和小城镇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基于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因耕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她们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失地妇女失去了土地,却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才会造成相关的冲突和倒退现象,出现社会的动荡。换句话说,要根本解决失地妇女问题,必须切实实现失地妇女以“土地换保障”。土地能否换回失地妇女的保障就成为解决失地妇女问题的关键。

  二、建立失地妇女社会保障的基本经济条件

  当前引起失地妇女问题的主要根源是因为对失地妇女补偿过低,使妇女不具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但是,补偿过高,又会加大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本,影响我国城市化的正常进程,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在城市化过程中,征地不应该牺牲农民的利益,但也不应该对城市自身的健康发展构成危害。对于城市和农民来说,征地应该是个互惠互利的行为。在该原则下,对失地妇女补偿多少才算合理?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土地能换到失地妇女的保障”,而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其中失地妇女最关注的是养老、保险、保障功能的落实。养老保障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实现“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换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因此,分析为失地妇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应该具备的经济条件是建立失地妇女社会保障的基本经济条件,也就是对失地妇女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

  三、建立失地妇女社会保障的制度

  1、建立失地妇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失地妇女既有别于一般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重视失地妇女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

  2、建立失地妇女的养老保障制度

  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机会丧失,老年妇女不再具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减少,而表现为消费远大于产出。可见养老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每一个活着的人都将面临。失地妇女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以约定俗成的规则,依赖子女供给的养老模式,总是具有一定的风险。失地妇女由于文化素质较低,面临很大的失业风险,这又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农民的养老问题历来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当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因此,失地妇女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3、建立失地妇女的医疗保障制度

  如前所述,医学科技技术的进步,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但在保障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同时,医疗费用大幅攀升,尤其是大病。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而言,显然有巨大的压力。因此,医疗保障也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面。

  4、建立失地妇女提供受教育和培训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在历史上随同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而不断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但长期以来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社会保障只包括人们的生老病死等问题,而把教育和职业培训排除在外。实际上,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包括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方面,而且包括人们的精神生活方面。失地妇女不仅有生存权的问题,而且也有一个发展权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包括失地妇女)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农民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为了让失地妇女过上更好的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我们无法想像大批失地妇女靠最低生活保障而生活。为失地妇女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既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技能,又可以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就业岗位等好处。 [page]

  5、为失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妇女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支付因启动并进而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所需的各种成本(包括金钱、时间、精力、相关法律知识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首先要求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即公民接近法律的能力不应受到其他条件尤其是经济状况的影响。“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社会弱者接近法律、实现其行政救济权的重要保障,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以确保失地妇女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 (苏州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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