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民间法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
导读:
所谓民间法就是调节社会生产生活的民间规约、习惯法则以及道德规范。村规民约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民间法,这主要是由于它具有类法律性。由村规民约所规定,妇女婚后未迁出户口者不能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已非个别案例,在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各省许多地区屡有发生。如何限制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权益,关键是理顺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这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抗争的焦点。
毋庸讳言,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与国家法不同,村规民约的调节范围是有限的,即村规民约的作用只涉及村庄集体和个体之间的关系,以维护村落整体利益、维护村落整体秩序为目的,并不协调更大范围的公共和个体利益关系。面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采取限制或取消村规民约的简单的办法。
必须认识到,在一个复杂的多元社会中,多元规范或多元秩序是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为调节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仅有国家法还不够,在正式法律之外应该有非正式法律存在的空间。但对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调控领域和范围要有一个基本的限定。其限定范围一般为: 1.属于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必须由国家法运用强制性规范予以确定和调整,不允许村规民约之类的民间法“篡位”; 2.属于具有强烈的“地方性知识”和民间色彩的社会关系,可以依靠村规民约来处理;3.属于国家法与民间法都可以涉及的社会关系,可由两者互动适用。村规民约可以发挥作用,但有一个基本要求,这就是必须符合国家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具体而言,妇女婚后未迁出户口者,必须和其他村民一样承包土地;土地因征用而产生的收入,必须与其他村民一样有同等分配的资格;但对因集体经营土地所产生的收入,可以在分配上视其投入的情况有所区别。这样做,既维护了国家法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又考虑了“人户分离”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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