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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有哪些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0 22:24:4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有哪些行为?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侵害结婚自主权的行为,侵害离婚自主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

  核心内容:侵害妇女婚姻自主权有哪些行为?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侵害结婚自主权的行为,侵害离婚自主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妇女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和干涉的具体人格权。

  (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如包办他人订婚,强迫他人订婚或不订婚,借婚约而侵害他人权利,等等。

  (2)侵害结婚自主权的行为。

  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再婚或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至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害婚姻登记等行为。

  (3)侵害离婚自主权的行为。

  如强迫他人离婚,强制他人不准离婚,欺骗离婚,一方当事人的单位采取行政措施不准离婚,采取集体上告,联名上访、败坏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格等方法强迫不准离婚,等等。

  对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但也可以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

  离婚常识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page]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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