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男方的离婚诉权被依法限制?
导读:
在什么情形下,男方的离婚诉权被依法限制?
夫妻双方是共同的生育主体,但女方是更为直接的生育主体。因生育而引起的负担,也是多由女方承受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关于在法定情形下限制男方离婚诉权的规定,是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该条指出: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果男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会给女方带来强烈的刺激,不利于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发育成长。禁止男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必要,也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在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规定只是在程序上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请求。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的,法律不加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间,不顾自己的身心负担而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某种重大、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很可能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儿、婴儿的保护。同理,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是应予准许的。因为双方自愿离婚既是男方提出的,也是女方提出的。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法律的本意。
(3)即使在上述期间,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确有必要时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离婚纠纷相当复杂,这方面的例外情形,很难一一列举,处理具体问题时,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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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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