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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23:45:4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我国公民要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受教育权利较为重要,不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被侵犯。主要原因家庭教育缺失,学校对留守儿童关注不够,政府对留守儿童受教育不重视。在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

  核心内容:在我国公民要接受义务教育,儿童受教育权利较为重要,不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被侵犯。主要原因家庭教育缺失,学校对留守儿童关注不够,政府对留守儿童受教育不重视。在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留守儿童在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目前,根据全国妇联、中华家庭文化研讨会2005年5月在郑州举行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透露: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竟有2000万人,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往往成为农村失学儿童的主体,是受教育权被侵犯的主要受害者。

  根据一份专家的报告:留守儿童的小学教育状况良好,但初中教育问题明显,进入初中阶段后,留守儿童的在校率就大幅度下降了。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留守儿童成为农村失学儿童的主体。在我国《教育法》第18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是在现实中家庭、学校和社会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体现在:

  (一)家庭教育缺位

  我国《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法》第49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但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常年累月在外忙碌,一年甚至几年都回不了家,根据四川省眉山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对当地农村留守儿童调查的统计数据可知:他们的父母一年回家一次的占50.7%,两年回家一次的占17.5%;三年以上未回家的占12.7%。而且这些外出打工的父母在教育理念上存在偏差,一些家长认为没有学问照样可以挣钱,上大学也不一定能就业,因此对子女的教育采取排斥甚至抵制的态度;同时家长和教师及学校缺少应有的沟通,现实中,很多外出务工人员把学校看成是其子女受教育的唯一途径,认为既然孩子到学校学习,一切问题就应该有学校和老师来解决,由此造成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分离。

  而且有关调查显示:“父母双亲外出的留守儿童中托付给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照顾的占到81%,托付给其他亲朋好友照顾的占18.3%,没有监护人,独自一人生活的占0.7% ”。不管是祖辈照顾还是其他亲朋好友照顾,都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是教育能力不足。祖辈教育孩子存在明显的娇生惯养现象,而且这些祖辈多是文化素质较低的老年人,他们中的文盲率超过了80%,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孩子的学习和对孩子进行法制、安全等教育;还有的祖辈一问求严,不给留守儿童一点自由空间甚至还使用暴力。其二是临时监护人责任不明。作为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祖辈或其他亲朋好友都将临时责任理解为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出什么意外。他们在孩子的教育上重身体而轻心理。忽视孩子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特别是亲友的监护,他们在教育、管理留守儿童问题上存在着不敢管和不愿管的心理。原因在于,一方面他们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留守儿童不接受自己的管教而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做出离家出走、自杀等极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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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留守儿童的父母或临时监护人都没有尽到其保障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由此造成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分离,留守儿童父母或临时监护人实际上都成了留守儿童学习上的旁观者。

  (二)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就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实现来说,从法律规范到现实的运作,学校是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实现的重要主体之一。如果说国家、社会、父母是为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某种外部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学校、教师则是直接或间接地接受父母乃至国家的委托,为儿童积极能动地实现其受教育权提供指导和帮助的具体运作者,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一般儿童是这样,对于父母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来说,学校维护其受教育的权利更应该多关注一些。但现在很多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注还不够,大多数学校没有开设适合儿童身心发展的课程,尤其是缺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教育、安全教育及生存教育等。在农村,学生成绩的好坏是对学校和教师进行评价的唯一标准。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只重视“好”学生而忽视对“差”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从而导致学习成绩不好的留守儿童形成了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同时在农村教师的教学任务和家务负担都很繁重,他们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特别关照那些留守儿童。此外,农村学校的师资普遍较差,教学质量不高,从而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厌学、弃学的留守儿童很多。这些学校在留守儿童的教育上就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方面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第45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不够,措施不力。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发展农村经济,鼓励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有些地方甚至有组织地进行劳务输出,但是对农民外出打工后所导致的留守儿童受教育的问题却重视不够。在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上没有采取措施、没有专门的资金、没有专门人员、没有专门的机构,缺乏有效的指导和帮助。而且由于目前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使得农民工很难融入到城市之中,他们的家庭只能留在农村,很多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存在歧视,这使留守儿童在进入城市学习后感到自卑,因而这些留守儿童宁愿留在家乡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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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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