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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进口商品反倾销法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09:31:14 人浏览

导读:

根据2001年12月25日十届国会第10次会议第51/2001/QH10号决议修订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据1991年12月26日的《进出口税法》、1993年7月5日《进出口税法修改补充法》和1998年5月20日《进出口税法修改补充法》;根据2003年11月26日十一届国会第4次会

  根据2001年12月25日十届国会第10次会议第51/2001/QH10号决议修订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根据1991年12月26日的《进出口税法》、1993年7月5日《进出口税法修改补充法》和1998年5月20日《进出口税法修改补充法》;

  根据2003年11月26日十一届国会第4次会议关于2004年法律、法令制订计划的第21/2003/QH11号决议;

  本法令对进口到越南的商品进行反倾销做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法令就进口倾销到越南的商品采取的措施、进行调查内容及运用手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做出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在本法令中对各名词解释如下:

  (一)反倾销税:在进口倾销到越南的商品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情况下征收的补充进口税。

  (二)倾销幅度:越南进口商品正常价格与该商品出口到越南的价格之间可计算的差额。

  (三)轻微的倾销幅度:倾销幅度未超过出口到越南商品价格的2%。

  (四)轻微的越南进口倾销商品量、数量或价值指越南进口倾销商品量、数量或价值符合下列条件时的情况:

  1、从一国倾销到越南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未超过越南进口同类商品总量或总额的3%;

  2、从多国倾销到越南的商品总量或总额符合本款第1点条件且未超过进口到越南的同类商品总量或总额的7%。

  (五)国内产业:国内各生产者集体或其代表生产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占国内同类商品生产总量或总额的主要比例,这些生产者未进口、也未与从事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商品的进出口组织、个人有直接关联。

  (六)同类商品:商品的所有特性与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商品相同或没有这样的商品但商品的许多基本特性与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商品相同。

  (七)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给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衰退或制约了其产量、价格、商品销售额、利润、生产发展速度、就业、投资及其它指标的增长;或对国内一个产业的形成造成困难。

  (八)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对国内产业造成眼前的、明显的和证明将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能。

  第三条对进口到越南倾销商品的确定

  (一)如果商品以低于本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的正常价格销售原产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被视为进口到越南时倾销(以下称“倾销到越南的商品”)。

  (二)在正常贸易条件下,进口到越南商品的正常价格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其内地市场销售同类商品的可比价。

  (三)出口国家或地区没有在其内地市场销售的同类商品或在出口国家或地区有在其内地市场销售的同类商品,但其商品量、数量或价值轻微的情况下,进口到越南商品正常价格可按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确定:

  1、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同类商品在第三国市场上销售的可比价;

  2、在出口国家或地区或第三国市场上,对从生产到流通每个环节进行考量,确定商品正常成本价加上合理利润和其它合理费用。

  第四条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反倾销税

  (二)如果获得越南有权批准采取反倾销措施部门的同意,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组织、个人向越南有权批准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权力部门或国内生产者做出停止倾销的承诺。

  第五条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原则

  (一)反倾销措施只能在必要、合理时使用,目的是阻止或限制给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

  (二)采取反倾销措施只有在已进行调查并依据本法令第二章规定调查结论的基础上实施。

  (三)反倾销措施只能直接运用于本法令规定的倾销到越南的商品。

  (四)采取反倾销不能对国内社会、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第六条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反倾销措施只能在下列2个条件下直接运用于倾销到越南的商品:

  (一)倾销到越南的商品和倾销幅度须得到具体确认;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商品倾销是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将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原因。

  第七条国家对反倾销的管理责任

  (一)政府对进口到越南的商品反倾销实行统一管理;

  (二)由政府成立和规定贸易部反倾销机关的具体组织形式、职能、任务和权限,包括:

  1、反倾销调查机关(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进行调查、复审;必要时建议贸易部部长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决定。

  2、反倾销案件处理委员会包括一些常值成员和其它处理每个案件的成员,对调查机关的各个结论进行研究;讨论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实质损害威胁的倾销是否存在;建议贸易部部长做出征收反倾销税决定。

  (三)贸易部部长就实施国家对反倾销管理向政府负责,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并对此决定负责。

  (四)在实施国家对反倾销管理和采取反倾销措施中,中央各部、部级机关和省、直辖市人委会在本身职权范围内有责任配合贸易部。

  第二章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调查

  第八条进行调查的依据

  (一)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调查只有在代表国内产业的组织、个人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申请后实施。

  提出申请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组织、个人被视为国内产业的代表,并符合下列2个条件:

  1、由其生产或代表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至少占国内产业同类商品总量或总额的25%;

  2、本款第1点规定的和支持申请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内生产者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要大于反对采取反倾销的国内生产者的同类商品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

  (二)贸易部部长在具有商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明显证据时可以做出调查决定。

  第九条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申请

  寄送调查机关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申请,包括:

  (一)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申请应含以下内容:

  1、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组织、个人的名称、地址和其它相关信息;

  2、进口商品描述是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对象,其中包括进口商品名称、基本特征、主要使用功能、现行进口税表中的序号、正在使用的进口税率、产地;

  3、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申请之前12个月内本款第2点规定的进口商品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page]

  4、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申请之前12个月内国内生产同类商品的商品量、数量或价值情况;

  5、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申请之前12个月内在进口到越南时本款第2点规定的进口商品出口价和正常价信息;

  6、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进口商品的倾销幅度;

  7、由于倾销到越南的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或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信息、数据和证据。

  8、被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生产和出口商品进入越南的组织、个人的名称、地址和其它相关信息;

  9、对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具体要求、运用期限和运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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