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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反倾销工作重要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16:21:32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国外产品向我国的倾销在不断加剧,国内汽车、化工、钢铁等行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同时,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也已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据统计,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2年4月底,已有32

  近年来,国外产品向我国的倾销在不断加剧,国内汽车、化工、钢铁等行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同时,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也已成为国外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据统计,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2年4月底,已有32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共494起,其中反倾销调查467起,保障措施调查27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受其影响的出口贸易额高达150多亿美元。

  在国外产品向我国的倾销中,较多地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倾销量大。由于倾销方多属发达国家,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相对过剩,有相当一部分需出口解决,这已较大地冲击了我国相关产品的市场。

  (2)价格低。国外倾销产品价格,一般大大低于国内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有的甚至低于国内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价。

  (3)倾销周期较长。倾销方一般以扩大销售、获取收益为目的,周期一般在1~2年,有的甚至长达10余年。

  国外产品的倾销和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不合理的反倾销行为,对我国有关企业和行业造成严重损害:一是造成国内有关产品市场失衡和带来恶性竞争。低价倾销极大地冲击国内相关产品的市场,企业为了保持自身市场份额,不得不竞相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导致恶性竞争。二是企业效益受损,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国外产品的倾销及对我国出口产品不合理的反倾销行为,导致国内企业相关产品价格下跌,影响其销量,使有关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遭受极大的损失。同时,不少企业被迫减产甚至停产和减员。三是影响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一个企业和行业的受损,必将影响其上下游企业的经营与效益,最终影响到上下游行业的发展。

  面对如此严重的损害,尽管有企业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但整体情况并不理想。据统计,到目前为上,我国发起的针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只有10余起,这说明加强反倾销工作至关重要。

  一、树立和强化维权意识

  反倾销是国际通用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事实上,国内相当多与此有关的企业对倾销与反倾销知之不多,一无所知的企业也不在少数,起诉或应诉更无从谈起。现实中,有些企业明知自身产品受到损害,但认为其产品占市场的比重不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少数企业不愿承担高额诉讼费而放弃应诉。更有一些企业存在“搭车”的想法,等着其他企业起诉,成功后坐享其成。因此,强化企业维权意识十分迫切,相关企业必须摒弃上述观念,拿起反倾销的武器,维护自身和民族的利益。

  二、增强企业内部反倾销工作职能

  有关企业尤其是有关的大中型企业要适时成立企业反倾销机构与组织,强化反倾销工作能力。反倾销机构主要职能是,密切国外同类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情况,防范自身利益受到倾销的损害。机构人员要力求精干,选拔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环节业务知识,熟悉国际贸易法律知识的员工,这样,在起诉或应诉时,企业内部可以迅速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诉讼班子。同时,注意加强对企业反倾销工作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业务知识。

  三、积极寻求企业外部支持

  为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的职能机构在负责反倾销协调工作,地方政府有的也已经成立或正在成立反倾销咨询服务中心,旨在为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申诉和应诉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等。因此,企业在反倾销工作中,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反倾销咨询服务中心寻求支持。另外,要积极寻求行业协会的支持,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它们在协调企业之间的利益和相互关系,在市场、数据统计、行业信息、就业信息等方面能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的“管家婆”。据了解,在我国前期反倾销工作中,行业协会从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四、及时起诉与应诉

  反倾销过程一般为先由进口国提出反倾销诉讼,立案后展开调查,若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再实施反倾销制裁。尽管在第一个阶段被诉讼企业不会被实施高赋税等反倾销措施,但仅反倾销立案调查就足以促使被调查产品价格上涨。而且在调查期间起诉国往往会采取保护性措施,给进口国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于受到国外倾销的产品,要及时提起诉讼和立案,这样,能缓解国内市场的恶性竞争的局面,给企业带来效益。对于出口产品,一旦外方提起诉讼,要积极应诉,因为反倾销调查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如果不参加应诉,起诉国政府有权使用所谓“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如认定倾销、损害成立,即可征收反倾销税,不应诉等于不战而败。

  五、加强对市场预测的全面性

  不管是起诉还是应诉,都要对国际市场进行具体分析。企业在应诉中要分析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生产、需求、价格及其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言之有据。起诉时,一定要确凿分析自身产品、国内同类企业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详尽分析国外产品的倾销事实。要注意对所有进口国进行分析,不仅包括被起诉的倾销国,还要注意未被起诉的其他进口商。同时,还要注意对自身的产能、扩张速度、竞争实力进行全面的评价。

  六、注重反倾销与反规避联合运作

  最近的反倾销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规避行为,企业应认真加以防范,注重反倾销与反规避联合运作。这些规避行为主要有:①倾销方在第三国(地区)建立据点,迂回出口。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在遭遇贸易对象国反倾销阻击的情况下,往往会变换方式,通过收购、兼并或在第三国建立新的企业的办法进行生产经营,之后以新产品的面貌向贸易对象国继续实施倾销。②改变产品结构,实施产品替代战略。当一种产品遭到反倾销时,迅速更新产品种类,用替代产品继续向贸易对象国倾销。对此,一定要注意密切跟踪倾销方的这些规避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彻底做好反倾销工作。

  总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为其成员规定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手段,应充分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学会利用反倾销机制,抓住反倾销起诉的最佳时机,保护企业和民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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