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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12:15:02 人浏览

导读:

【摘要】摘要:出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即构成倾销。倾销的认定包括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倾销事实的认定涉及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根据不同情况,正常价值可以通过同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替代国价格、推算价格和向第三国

  【摘要】摘 要:出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即构成倾销。倾销的认定包括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倾销事实的认定涉及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根据不同情况,正常价值可以通过同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替代国价格、推算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等方法确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关键词】倾销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 确定

  【全文】

  倾销的认定

  金孝柏

  关键词:倾销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 确定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Dumping)的认定是反倾销诉讼最为关键的步骤,是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正确认识倾销认定的标准与方法对我国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诉讼具有现实意义。

  一、 倾销的定义与构成

  对于倾销的定义,学界存在分歧,不同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对倾销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有学者认为,“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工业的行为。” [欧福永,P34]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0条的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由此可见,该定义是不准确的,实际上混淆了倾销的定义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定条件。也有学者将倾销定义为“将本国产品低于国内市场价值销往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刘琦,P132] 这一定义也是不全面的,把国内市场价值与正常价值混为一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WTO《反倾销协议》)第2.1 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Export Price)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根据欧共体384/96号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某产品对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在正常贸易中同类产品(Like Product)的可比价格,视为倾销。”

  尽管上述定义措辞不完全相同,但都包含倾销的共同特征。因此,笔者认为,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商业行为。它是一种扭曲市场正常交易的不公正贸易行为。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即构成倾销。

  二、 认定倾销的标准与程序

  倾销的认定指依法调查和确定出口产品是否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以及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差的幅度的法律程序,包括对倾销事实的认定和倾销幅度的认定。

  (一)倾销事实的认定

  所谓倾销事实的认定,是指依法对一国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确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3)合理比较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并以出口产品的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作为是否构成倾销的认定标准。

  1. 正常价值的确定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出口国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用以计算正常价值的可比价格包括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2)有代表性的同类产品出口到合适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3)推算价格(Constructed Price),即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来确定。因此,理论上,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非难事,但由于反倾销的保护主义本质,[王传丽,P54] 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经常成为保护主义滥用的首要突破口,[赵维田,P286] 从而使正常价值的计算变得十分复杂。

  1) 正常贸易过程的界定

  计算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可比价格必须形成于正常贸易过程中。所谓正常贸易过程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没有伙伴合作关系或补偿性安排的销售。[沈木珠,P493] 事实上,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2.2、2.3款规定了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的三种情况:(1)当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或销售量较低时(通常指国内市场中消费的同类产品销售占被调查产品占进口国销量不足5%);(2)产品销售给与之有关联或补偿性安排(Association or a Compensatory Arrangement)的公司;(3)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这是因为,销量较低时或进口方与出口方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时的成交价格发生了扭曲,不能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可以直接确定为倾销。这一规定受到普遍质疑和反对。[赵维田,P288]

  2) 同类产品的界定

  由于计算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要求价格必须具有可比性,因而必须明确界定同类产品的范围。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指与被指控为倾销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或相似。如果不存在该类产品,即指虽然并非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却有与被控倾销的产品极为相似特征的产品。事实上,要求产品在物理性能、化学特性、适用或使用方面完全相同或一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的根本依据在于被指控倾销的出口产品与被选定的出口国国内的所谓同类产品是否存在实质相似性、直接竞争性和可替代性。[刘颖,270]

  3) 国内市场价格的确定

  国内市场价格又称国内销售价格(Domestic Sale Price),指被指控为倾销的产品或与其相似的产品在反倾销期间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实际支付或约定支付的价格。但是,根据GATT第六条的要求,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和成本等生产要素均不是由市场决定的,而是由国家控制,价格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所以,对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由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则根据选定的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实践中,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经常利用这种区分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国家提起反倾销诉讼,以达到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目的。[page]

  非市场经济国家又称“国家控制贸易国家” (State-Controlled Trade Country)。根据GATT第六条第一款的注释,构成“国家控制贸易国家”的条件包括:(1)国家对贸易全部或者大体上全部实行垄断;(2)由国家规定产品的价格。但是,世界上并没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或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每个国家的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对经济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因此,反倾销机构确定一国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更多地考虑了该国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而非经济状况。[余劲松,P95] 我国就是这种制度典型的受害者。

  4) 替代国价格与替代国制度

  一般认为,替代国价格(Surrogate Price)指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使用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而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成本或出口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这一制度的国际法根据就是GATT第六条及相关的注释。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学者对替代国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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