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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的反补贴形势和我省应对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2 16:04:11 人浏览

导读:

中国与美国和墨西哥3月20日在世贸组织总部就所谓中国贸易补贴问题举行了联合磋商。磋商源于2月2日美国就中国的出口补贴条款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申诉,墨西哥后来加入美国对中国的诉讼,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则作为第三方。这表明,中国在补贴问题上面临强大的

  中国与美国和墨西哥3月20日在世贸组织总部就所谓“中国贸易补贴问题”举行了联合磋商。磋商源于2月2日美国就中国的出口补贴条款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申诉,墨西哥后来加入美国对中国的诉讼,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则作为第三方。这表明,中国在补贴问题上面临强大的国际压力,中国企业遭受反补贴的威胁迫在眉睫。

  一、当前面临的反补贴形势

  (一)、中国企业受到的反补贴调查逐年增多

  中国2003年以前并没有受到国外反补贴调查,从2004年4月13日起,加拿大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连续对我国出口烧烤架、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这三起案件开启了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并被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具有标志性意义,表明今后我出口产品除了面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外,还必须面对国外反补贴调查这一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反补贴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已经转变为现实危害。

  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立案对我出口立式户外烧烤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这是加拿大政府修订对华贸易相关法律后,首次对我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也是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此案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涉案金额约3000万美元,涉案企业主要集中在广东。2004年8月2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分别对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征收34.6%的反倾销税和16%的反补贴税。2004年10月11—1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广东进行了实地核查。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裁决,烧烤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均低于2%,并宣布同时终止该案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我提起第二起反补贴调查,对我出口碳钢及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调查期与烧烤架案相同,涉及浙江、上海、江苏等省市20余家企业,涉案金额约900万美元。2004年6月28日加方作出初裁:裁定我产品5%—126%反倾销税和32%的反补贴税。加方调查机构未对此案进行实地核查。2004年12月9日,加方作出最终裁决,对我抽样应诉企业征收6.29%—30.99%,未抽样应诉企业27.49%,未应诉企业170%的反倾销税和每公斤1.25元人民币,即相当于产品价格30%的反补贴税。

  2004年10月4日,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立案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案3354.2万美元。2005年2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对该案的初步裁定是征收26.6%反倾销税和2.01%的反补贴税。加方调查机构也未对此案进行实地核查。2005年5月17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作出终裁,征收2.5—17%反倾销税和每平方米0.10—3.45元人民币,即相当于产品价格0.3—9.2%的反补贴税。

  2006年6月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根据当地相关企业的起诉,正式立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美国、韩国和中国的铜制管件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铜制管件进行反补贴调查。案件涉及我国25家企业,其中浙江12家。2006年10月2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初裁,对涉案企业临时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分别为39%和17%。在实地核查后, 2007年1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终于作出最终裁定。没有参加应诉的出口商反倾销税为37%,反补贴税为每公斤产品加征17.73元。乐清天力管件有限公司、诸暨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零税率。

  2006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来自中国的平张涂布纸(又名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案件申请方为位于美国俄亥俄州的新页公司(NewPage Corporation)。浙江涉案产品近1000万元。2006年12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来自中国的平张涂布纸对美国纸业造成实质损害。但同一天,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就是否可以将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征求公众评议。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的通知,美国商务部将在2007年1月24日得出反补贴调查的初裁结果,因美国新页公司申请,现已延期到3月底。

  (二)、美欧通过多边和双边渠道对我反补贴压力逐渐增大

  2007年2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美国商务部向国会提交了《2007年补贴执行报告》。该报告主要介绍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美国商务部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下,对全球范围内的不公平政府补贴行为进行监控和提起诉讼的情况。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表示,2007年的重点工作是在多边和双边关系中关注中国的补贴行为。

  报告提交的第二天,也就是2月2日,美国正式向WTO提出了申诉,指责中国政府向中国企业提供不公平的税收优惠及其他补贴措施,使中国企业的外国竞争对手受到了歧视。“这些补贴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协定,损害了美国工人和企业的利益”。申诉所涉及的中国企业,是到目前为止范围最广泛的一次,包括钢铁、木材、纸业、信息技术产品、服装等行业。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员拉迪认为,一旦该申诉成功,中国55%的出口都将受到影响,有些专家预计更是高达60%。

  美国制造商联合会主席约翰·英格勒对美国的申诉非常欢迎。他说,欧盟和日本也应该重新考虑与美国共同提出申诉,“不能让美国单独承担压力”。美国第二大钢铁企业的首席执行官表示:“中国产品的价格低得让人难以置信,甚至低于原材料的价格,美国钢铁企业根本无法与中国企业竞争,我的企业鼓掌欢迎美国贸易代表的决定。”美国钢铁协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夏基表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行为是“重要的第一步,但只是第一步”。尽管该诉讼十分重要,但只涉及中国政府向其钢铁和其他制造业提供的所有补贴项目的“冰山一角”。下一步应确保美国反补贴法的有效适用,抵制中国和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提供的扭曲贸易和市场的补贴项目。

  这是美国第三次向世贸组织就与中国的贸易问题提出申诉。2004年3月,美国向世贸组织就半导体退税问题第一次对中国提出申诉,双方谈判后得到和解。2006年3月,美国又联合欧盟向世贸组织申诉中国汽车零部件关税问题,同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首次为中美贸易摩擦正式立案调查。

  据悉,美国、欧盟都在密切关注中国各类补贴政策信息。2006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向国会提交的反补贴年度报告中,明确表示正在收集我国的补贴政策和资料,以期在反补贴措施有所收敛的同时,抡起反补贴大棒。据悉,欧盟已收集到大量与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对中国企业进行补贴的报告和投诉,并已提交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审议。[page]

  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20日发表声明说,中国与美国和墨西哥20日在世贸组织总部就所谓“中国贸易补贴问题”举行了联合磋商,各方均认为磋商是有益的。今年2月初,美国政府正式就所谓“中国贸易补贴问题”向世贸组织提出诉讼,要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墨西哥后来提出加入美国对中国的诉讼,也向世贸投诉,希望同中国讨论对钢铁、计算机和服装工业的补贴问题。欧盟、日本、澳大利亚作为第三方参加了此次磋商。

  声明表示,起诉方对于中国的外商投资制度以及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实际上,起诉方提出的一些所谓的“补贴”项目在中国的实践中早已不存在。还有一些所谓的“补贴”项目早就在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日程上。在磋商中,中方向对方认真介绍和澄清了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澄清了误解。窗体底端

  通过世贸组织机制解决争端是两个贸易伙伴间正常关系的一部分。中国和美国能够坦诚地就这一争端问题进行磋商,共同努力,说明中美贸易关系的成熟度很高。中美贸易争端有可能通过对话和磋商的方式解决。

  据了解,美国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依据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分别是中国对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问题、人民币汇率问题,以及政府为吸引外资所执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内外资企业税有差别)。出口退税是符合国际贸易理论、绝对不能算补贴,对内外资企业的不同税率也是有利于外资企业,反倒对中国企业不公平,而且中国也已通过法律修改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税率。磋商的启动意味着我国某些行业如钢材出口激增引起的贸易摩擦进入实质性解决阶段,而相关谈判结果可能会加速这些行业出口退税调整政策的出台。

  (三)国际反补贴案件的特点

  1、使用反补贴手段相对反倾销而言较少。

  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2004年全球发起2646起反倾销案件,而同期仅有176起反补贴调查。主要是因为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其他国家国内法和涉及大量政府间交涉,同时要考虑自身国家利益的整体平衡;另外反补贴的技术要求较高,证据要求必须确凿,程序要复杂得多。

  2、少数国家使用频率较高。

  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2004年全球发起176起反补贴调查。发达国家一共发起了143起反补贴调查,占同一时期的81.25%,其中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发起调查128起,占73%;发展中国家发起33起,占18.75%。而在应诉国中,发达国家被调查的案例是78起,仅占44.32%,发展中国家被调查98起,占55.68%。

  表:各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案件情况:

  美国欧盟加拿大南非其他

  案件数(件)7042161137

  占比%39.7723.869.096.2521.02

  在WTO受理的64起反补贴案中,美国提起的有18件,欧盟15件,加拿大10件。

  3、补贴案件上诉到WTO的比例较高。

  1995-200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一共受理335起国际贸易纠纷,其中64件与补贴和反补贴有关,占19.1%。同期WTO受理的案件中通过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有95件,其中30件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有关。

  4、在所有反补贴调查中有61.36%采取了反补贴措施。

  表:各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情况:

  美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其他

  案件数(件)452287620

  占比%41.6720.377.416.485.5618.52

  5、从反补贴涉及产品的部门分类看,1995-2004年176起反补贴中,用于冶金的贱金属共有71件,位列第一,食品、饮料、调料及烟草及其制成品23件,塑料、橡胶及其相关制品17件,化工及其相关产品10件,机器设备、电子视听设备9件;其他类别41件。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是全球贸易体制的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作为各国政府推行国家政策、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补贴对于一国实现其在贸易、发展和金融方面的目标有重要作用,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另一方面,补贴会对贸易和生产产生有害的影响,它扭曲了资源的分配,使生产不根据市场原则进行。尤其对国际贸易而言,对出口产品的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从而对进口国的国内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为了维护世界贸易中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秩序,WTO专门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简称ASCM协议,全面规范了补贴与反补贴行为,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了更为完善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机制。协议共分11个部分,并附有7个附件,主要涉及补贴的定义与分类、反补贴措施的范围与进行、负责的机构与成员方的差别待遇等。

  (一)、补贴的定义

  按照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补贴(subsidies)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any public body)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捐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对价格、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其表现形式包括:资金直接转移,如政府赠与、贷款;潜在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对本应收取的资金给予豁免,如减免税收;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服务或商品,或政府购买商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等。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货或者价格支持。

  补贴应当具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

  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货或者价格支持;

  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获得了利益。

  符合上述补贴定义的各种补贴,只有具备专项性的补贴才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约束,专项性的补贴指只给予一部分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地区的补贴。

  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

  1、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红色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因为这种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包括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前者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export performance)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后者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page]

  2、可申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adverse effects)时,受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这种不利影响包括(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减损或丧失特别是根据GATT1994第2条项下的约束性关税减让而产生的利益;(3)严重歧视另一成员的利益。

  3、不可申诉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

  通常被称为“绿色补贴”。是指不具有专向型的补贴,或虽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但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一切条件的补贴。包括:(1)研发补贴: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资助;(2)贫困地区补贴:在成员方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并且非专向性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资助;(3)环保补贴: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所提出的新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对于这三类补贴,WTO成员方不得提出申诉或采取反补贴措施。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的补贴措施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式:一是通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多边救济,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的单边救济,在经过规定的调查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但同时规定,只有在补贴对成员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反补贴程序,在其他情况下,只能援引争端解决程序。

  反补贴措施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只有过度使用或者是滥用才构成贸易壁垒。

  能够使用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

  1、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2、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补贴。

  3、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4、补贴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在确定产业损害时,应当依据肯定性证据,不得将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反补贴争端:在进口国对出口国提出诉讼并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后,双方将先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磋商期可持续60天,如有需要磋商期还可延长。如果磋商无果,进口国可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组调查并裁决出口国贸易补贴是否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如果最终裁决支持进口国,出口国又未取消补贴,进口国可对相关产品征收高额关税。整个过程料将进行两至三年。目前中美双方正在进行磋商。

  启动单边反补贴调查程序:各国反补贴法规基本相同。对某项进口产品进行正式的反补贴调查,应基于受到有关补贴措施不利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请求而正式发起。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首先是对涉案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发放调查问卷,规定在一个比较紧的时间内答复问卷;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以证明是否存在任何程度的政府资助,以及由此产生的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然后根据问卷收集的信息对涉案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在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存在补贴的裁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出口商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如出口商政府可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提交关于价格承诺的书面建议,取消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出口商可在出口国政府的同意下,修改出口价格,以消除补贴对加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如果反补贴调查当局经调查认定存在补贴,且对进口成员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严重威胁,可采取反补贴措施,主要分三种:

  1.临时措施。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可采取临时措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临时措施不得早于自发起调查之日起后的60天,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如果最终确认了损害,对实施临时措施的那一段时期可以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2.补救承诺。如果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现下述情况,反补贴调查可停止或中止。一是出口成员方政府同意取消补贴,或采取其它措施;二是出口商同意修正其价格,使调查当局满意地认为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已消失。

  3.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进口成员方当局便可决定对受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但它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且应无歧视地征收。但对于已撤回的补贴或已按本协定规定作出承诺的供应国的进口应给予例外。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销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

  此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有关发展中成员方和转向市场经济国家的补贴措施作了特别规定:

  1、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生效后的8年内,以渐进的方式消除出口补贴,但不能提高现有的补贴水平。如在8年期后,仍要实施时,应提前一年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磋商,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否则,应在8年期满后的两年内取消所遗留的出口补贴。

  2、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受补贴的产品连续两年在世界贸易中取得了3.25%以上的比重,则出口补贴应予取消。

  3、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进行的反补贴,在下述情况出现时,应立即终止。一是对有关产品的全部补贴水平未超过其单位价值的2%。二是有关受补贴进口产品占进口成员方该产品进口总量未超过4%。

  4、正在实施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成员方,可以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生效后的3年内继续实施某些“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而不受反对。若有必要还可以向“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要求适当延长免责期限。

  (三)几个概念

  贸易措施: “两反一保”是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

  贸易壁垒:关税壁垒、关税税则分类、配额、进出口许可、政府采购、自愿出口限制、技术性贸易措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劳工标准)等,而“两反一保”的滥用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

  贸易保护、贸易保护主义、贸易摩擦

  三、正确认识反补贴问题[page]

  (一)、中国出口的快速增长是反补贴案件上升的宏观背景

  中国贸易摩擦增多主要原因是近年来中国外贸总量的扩大和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世界平均增速。可以预计,未来中国贸易摩擦不但不会减少而且会不断增加。这是一个贸易大国崛起的历史中必经的一个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贸顺差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0-1989年的十年,除个别年份外,中国外贸长期逆差;第二阶段为1990-1999年的十年,除个别年份外,以顺差为主,但规模较小;第三阶段是2000年以来,中国外贸高歌猛进,进出口总量连上台阶,外贸顺差连年大幅增长。2006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已达到17607亿美元,其中出口9691亿美元,进口7916亿美元。截至2006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10663亿美元,一举突破万亿美元大关。

  年份全国(亿美元)浙江省(亿美元)顺差(亿美元)

  出口进口出口进口全国浙江省

  1980181.2200.22.40.1-192.3

  1985273.5422.59.31.9-1497.4

  1990620.9533.521.95.887.416.1

  19951487.81320.87738.116738.9

  20002492.12251194.483.9241.1110.5

  200576206601.2768305.91018.8462.1

  20069690.87916.11009382.51774.7680.5

  当一个国家出口量或进口量在世界进出口总量中所占份额较大时,它往往对国际市场就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这就是所谓的“大国效应”。一个大国持续快速增长必然会改变原有贸易格局,对既得利益者带来很大的冲击。

  我国产品特别是价格低廉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世界各地的跨越式扩张,面临着日益加剧的三重矛盾:

  一是同进口国同类产业的矛盾。欧美国家纺织品、服装、皮革、制鞋等夕阳工业的衰落,尽管是一个必然趋势,但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必须认识到当地产品同我国产品的摩擦将是长期的、复杂的,充分理解和尊重当地夕阳产业工人的心理感受。事实上,对经济全球化持消极态度的正是世界各国的农民、夕阳产业的工人以及经济不发达国家等弱势群体。

  二是同进口国政府的矛盾。进口国政府从国内政治考虑,一方面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对受到冲击的产业进行扶持,从而延续其生命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还可能对进口采取各种临时限制措施。“两反一保”是主要手段,由于欧美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很容易导致对我不利的结果。

  三是同世界其他国家供应商的矛盾。中国产品出口的快速增长除了对进口国本国相关产业构成强有力的竞争以外,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在该市场的份额也构成威胁,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导致部分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生不满。欧美国家对政治上的盟国、周边地区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予以优惠,如欧盟老成员注重从10个新成员国的进口,美国则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区对墨西哥大开方便之门。

  出口产品缺乏竞争力我们会不安,但当出口产品竞争力过强的时候,我们同样也要警惕。生存权是第一人权,如果你以摧枯拉朽式的出口攻势剧烈改变国际贸易原有格局,拿走别人已得或应得的利益,自由贸易精神就会被贸易保护所取代,贸易伙伴就可能会变成敌人。中国入世以来,外贸持续高速增长,中国的各类商品迅速进入世界各地的市场,各国保护地方工业,围剿“中国制造”的事件时有发生。二00六年,全球反倾销案件中中国占了三成七。

  发生在西班牙“埃尔切烧鞋事件”就是一个极端表现。埃尔切素有“欧洲鞋都”的美誉,制鞋业是埃尔切的传统支柱产业。2002年,中国的鞋类产品开始进入埃尔切,并在埃尔切的卡鲁斯工业区开设制鞋工厂和仓库式批发零售商店。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廉,产品竞争优势明显。买一双当地鞋子的钱最多可以买到3双温州生产的鞋子。当地部分规模小、技术落后的鞋厂纷纷倒闭。一些当地人认为是中国鞋的大量涌入才挤掉了他们的饭碗,产生对中国产品和中国商人的仇视心理,最终酿成了2004年9月16日的烧鞋事件。此前,中国货在俄罗斯和意大利都曾被封被烧。

  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政府对外贸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外贸政策被认为是出口导向型的,近年来开始转向既重视出口也重视进口,实行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政策。为缓解贸易不平衡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对人民币汇率小幅升值、改革汇率形成机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下调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切实履行入世承诺,进一步开放市场、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大力发展“内需型经济”;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加进口,组织从美国等主要顺差来源国的大型采购活动。

  (二)我国特殊经济体制和入世承诺是法理根源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发展而来,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中国对自身经济体制的定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世界各国在认同上是有较大差距的。一般认为,中国是转型经济国家,也就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中国入世议定书对这一问题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进行定义,但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实际上体现了这一认知。

  与其他成员相比,《中国入世议定书》可能是迄今为止文字最长、内容最多的有很多超WTO条款(plus-WTO),也就是对中国专门适用的另类规定。这就是西方国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法理来源。比如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page]

  此外还有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规定,第18条“过渡期内政策评审机制”的规定等等。

  中国是转型经济国家的精神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也有体现,报告书第150条:“若干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正在继续进行向完全的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这些成员指出,在这些情况下,对于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口至一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税调查中确定成本和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这些成员表示,在此类情况下,WTO进口成员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中国的国内成本和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第171条“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经济的特点在于其现行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造成某种程度贸易扭曲补贴的可能性。”

  具体到补贴问题,《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补贴》规定:

  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

  解读:(《SCM协定》第1条是补贴的定义)这一条是中国政府的通知义务。入世以来中国政府在关税下调和市场开放方面可以说是落实的较好,而在知识产权以及补贴方面的确存在很多问题。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可以说是一笔糊涂账,不是中国政府不想履行通知义务,而是中国政府根本就搞不清楚到底有哪些补贴。

  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

  解读:(《SCM协定》第2条专向性)这一条是对中国的特殊条款。这是针对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企业对经济有决定位影响这样一个事实,直接明确对国有企业的补贴都是专向性的。

  3、中国自加入时起取消《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

  解读:(《SCM协定》第3条禁止)取消禁止性补贴是WTO成员的的义务,但是发展中成员依据其他条款可以有例外,这一条排除了中国享受例外待遇。

  我们可以说这是西方一些国家在中国入世时强加给中国的不公平条款,但客观分析,也并非毫无道理。目前的情况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亟待改革。政府的层级太多,而每一级政府横向部门更多,公共财政制度不够健全,社会法制有待完善。各级各类政府及其部门(党政群团)手里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财政资金的调度使用权力,以及其他一些资源,作为调控经济和实现自身职能的手段。政府对反补贴严重性认识不足,对规则理解不深,在使用分配资金和资源时有其自身的政策目标,可能其本意并非是补贴出口,却无意中触犯WTO反补贴协议。

  (三)欧美国内政治是直接诱因

  由于我国是正在崛起的贸易大国,外贸顺差又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欧美对华贸易逆差扩大在产业界以及政府和国会引起巨大反弹,这种信息和“中国威胁论”相结合后,被解读为“中国是欧美制造业工人失业的罪魁祸首”。欧美国家就要利用一切貌似合法和可能的办法限制中国产品的出口。一方面要求中国进一步开放服务及农产品市场,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继续施压,坚持要求人民币升值;一方面利用“两反一保”和技术壁垒等措施限制我国产品进入其市场。

  2006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达到2626.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4.2%。其中我对美出口2191.4亿美元,增长24.9%,占当年我国出口总额的22.6%,美国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的地位;我自美进口592.1亿美元,增长21.8%,占当年我国进口总额的7.5%;对美实现贸易顺差1599.3亿美元,相当于全部对外贸易顺差的90.1%。

  美国商务部统计,2005年美对华贸易逆差激增24.5%,达2016亿美元。中国统计比美国商务部公布的数字少于768.3亿美元。据美国媒体报道,2006年前11个月,中美贸易顺差达到了2135亿美元,同比增长30%。预计全年在2300亿美元以上。统计差距也在700亿美元以上。

  欧盟连续两年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而我国则成为欧盟第一大的产品进口市场。中方统计,2005年,中欧贸易达到2173亿美元,贸易顺差700亿美元。然而,来自欧盟的统计显示,欧盟对华贸易逆差1060亿美元。存在较大的差距。

  根据中国的统计,中美贸易1993年美方开始出现逆差62亿美元,到2005年上升到1141.7亿美元,12年增长了近17.4倍;按照美方统计,1983年美国对华出现第一次贸易逆差,为3亿美元,以后逐年扩大,进入21世纪后这一数字更是大幅攀升:2001年,美国对华逆差是838亿美元;2002年1030亿美元;2003年1241亿美元;2004年1620亿美元:2005年则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大关。1988年中国开始进入美国的前10位逆差国行列,1989年就从第9位发展到第6位,1990年攀升到第3位,1991年,中国成为仅次于日本的第2大逆差对象。2000年以后,中国对美贸易顺差超过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此后贸易逆差继续攀升,到2004年,中国占美国全部贸易逆差达到26.2%。

  2005年4月,美国议员舒默提出法案——“如果中国不放开人民币汇率,美国就对中国产品实行27.5%的惩罚性关税”;2005年5月,美国纺织品执行委员会对中国部分纺织品提出限额;2005年7月,美国众议院通过旨在对华实行反补贴法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2006年2月,美国两位参议员提出废除中国水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即最惠国待遇)。

  在此压力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了题为“美中贸易关系:进入更大责任和执法新阶段”的报告,声称重新调整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时候到了。

  与此同时,又传出消息,美国将建立一个专门机构,监督中国遵守国际贸易条款的情况。据悉,这是美国首次建立针对特定国家的执行办公室。

  欧盟的情况比较类似,今年以来欧盟强烈要求中方削减汽车零部件关税、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中欧知识产权保护。但比较而言,欧盟的态度还算温和。

  2006年美国中期选举,民主党控制国会参众两院。更加倾向中小企业和劳工权益的美国民主党,比共和党更加注重劳工权益和公平贸易,这为今后中美之间埋下了贸易摩擦增多的伏笔。布什政府有可能在多数党的压力下,被迫放弃目前在人民币汇率等问题上的“柔性外交”政策,采取强硬的对华态度来迎合向来主张要在经贸问题上“敲打中国”的国会,以换取其对布什政府其他议题的支持。[page]

  事实也的确如此,由民主党领导的美国国会对缩减中美巨大的贸易顺差越来越没有耐心了。仅今年前两月,美国国会议员就提交了十三项针对中美经贸关系的议案。二00六年全年,诸如此类的议案才有十二项。在美国国会和制造商的双重压力下,美国终于对中国提出“一揽子”申诉。

  美国今年2月向WTO申诉中国的补贴问题,实际上也是美国国内政治斗争的延伸。美国提出申诉主要基于3个背景:中美贸易不平衡扩大;美国参众两院贸易保护主义情绪上涨;布什政府为自身利益向国会做出让步。他说,这次美方提出的申诉里没有新的证据,中国政府也已经把解决对美贸易不平衡问题列为经济战略目标。在中美都认可双方已经进入相互依存的新发展阶段的时候,中美的贸易摩擦不会演变成全面的贸易战。“美国人也清楚,中美贸易不平衡不是因为人民币汇率,也不是因为出口补贴,而是因为中美经济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

  四、对反补贴形势的基本判断

  (一)反补贴比反倾销更严重

  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行为,目的是排除政府对自由经济的干预,恢复自由贸易秩序。

  反补贴的危害:

  1、反补贴被调查的主体是政府行为,由此,我国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手段将会受到很大限制。

  2、与反倾销只调查个别企业不同,反补贴调查将调查政府相关政策,甚至涉及整个行业、产业,据有更广泛性。

  3、与反倾销案件之间互不适用不同,反补贴只要一个案件成立,证据就会被用到其他产品中。

  4、反补贴调查范围广泛。不仅针对政府的出口补贴,还针对政府的生产补贴。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列出下列在中国将会被提供给涉案产品生产者的一般补贴清单

  1、经济特区鼓励措施;

  2、因出口实绩或雇佣普通劳动者而提供的补助;

  3、优惠贷款;

  4、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

  5、所得税优惠、返还和免除:

  减少出口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设立阶段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对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返还所得税;

  免除或减少经济特区企业的所得税。

  6、生产投入的关税及其它税款减免

  7、土地使用费的减少;

  8、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的补贴。

  9、其他补贴项目。

  (二)欧美反补贴法律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发展趋势

  长期以来,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生产资料价格受政府控制,难于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区分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在加入会15年内(即2006年12月11日前)可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时多采用反倾销调查而不是反补贴。

  从WTO对补贴的相关规则来看,并没有对反补贴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排除规定。

  美国法律对反补贴的规定远远早于GATT和WTO,并形成了成文法和判例法规则。在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上,美国现行成文法的规定是不明确的。1984年美国对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捷克和波兰的“碳钢盘圆”反补贴案件调查,美国商务部裁决,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乔治城钢铁案”。1992年对中国电风扇反补贴调查中裁定反补贴法虽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适用于其市场经济导向的产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乔治城钢铁案”的评价: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只要商务部制定了具体的补贴衡量标准,就能实施。2005年10月,美国商务部副部长表示,美国商务部有权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反补贴。

  更为令人关注的是,2005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以255:168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旨在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这是美国国会少数议员长期推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针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一个重大进展。《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主要内容是,要求美国突破20多年来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提起反补贴调查的法律底线。在涉及中国的反补贴调查时,可依据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做法,寻找第三方替代国确定补贴的数据。同时,该法案的原始文本还称:“该提案目的是为美国商务部调查中国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出口补贴提供法律依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将根据该法律进行相关调查,并向美国国会做定期汇报。”根据美国的立法程序,该法案还须经过参议院表决和总统签字才能正式成为法律。据业内分析,该法案最终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很小,但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美国最终得以通过并实施此类法案,欧盟等成员也必定会紧随其后。欧美一旦就此打开对我反补贴调查的闸门,我国面临来自单边和多边的反补贴压力将越来越大,中国政府的每个政策和项目都有可能成为调查的对象。政府和企业将不得不面对欧美对我提起的带有歧视性的反补贴调查,对此,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三)不要对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抱有过多期望。

  随着欧美对我反倾销案件的逐年增多,为了在反倾销应诉中获得较为有利的地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试图努力证明其生产经营均按市场机制运作,使用自己的成本,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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