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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及我国的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4 05:37:20 人浏览

导读:

1.引言WTO将倾销定义为:某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随着世界关税水平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反倾销渐渐演化成各国最普遍采用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运用。因此,一方面,一

  1.引言

  WTO将倾销定义为:某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随着世界关税水平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反倾销渐渐演化成各国最普遍采用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运用。因此,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作为“倾销”的受害者,挥舞起反倾销的大刀向倾销国家砍下去;而另一方面,作为“倾销”的罪魁祸首,许多发展中国家正为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所困扰。我国就是全球贸易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之一。据统计,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发起第一例反倾销指控以来,到2000年2月,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376起,居全球之首,涉及4 000多种商品,直接影响出口100亿美元以上。而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出口的鞋类课征1105%的反倾销税,则创下了世界反倾销税率的最高纪录。近几年来,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我国商品反倾销起诉更是大幅增加:从1999年到2000年上半年就发生53起,还有10起在立案之中,涉及中国出口商品金额约15亿美元。仅从表面看,15亿美元或100亿美元,在中国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似乎不大,但是反倾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深远的。例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时,涉案金额只有上亿美元,但被征收了44.6%的反倾销税后,中国彩电几乎完全被封杀在欧盟市场之外,损失难以估算。

  2.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影响及原因

  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已成为阻碍我国出口和企业发展的一道“拦路虎”。然而,面对一起又一起的反倾销诉讼,我国很少会有企业站出来应诉,从而使反倾销诉讼所带来的损失和危害更进一步扩大。从实际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及我国企业的不应诉至少带来了以下恶果:①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直接做出“缺席判决”。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彻底赶出了美国市场。②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例如上述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先后鼓动美国蜂蜜行业、自行车生产企业、蘑菇罐头和靛蓝染料等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总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③引发新的反倾销诉讼。一些企业拖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想法,这里反倾销,就往别的国家和地区出口,结果很快又导致新的反倾销诉讼。例如中国的钢板、硅锰、糠酸等一系列产品都曾在两个或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极大地影响了这些产品的正常出口。④愈演愈烈的反倾销大战还严重挫伤了国外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由于中国产品屡屡遭到反倾销指控,不少投资者不得不抽回资金,转向其他国家。此外,由于大量新兴电子产品刚刚开始出口就遭到反倾销,使得中国新兴工业的发展受到很大的损害。

  据WIO反倾销委员会统计,1987年到1997年间,各成员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案2196起,共有1034起裁定倾销成立,裁定率47%。这其中,针对中国产品的调查有247起,占总数的11.25%;158起裁定倾销成立,占总量的15.3 %,裁定率高达64%。下面,就我国反倾销诉讼率和裁定率的“双高”现象做简要说明。

  反倾销的发生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一方面,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国家对我国经济体制认识还存有偏见,因而产生歧视;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某些企业不按国际惯例出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具体地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①是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尤其在全球经济不景气时,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自我保护手段,被一些国家滥用;②一些国家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政策,改革开放了20多年的中国依然被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③近20年来,我国外贸出口迅猛增长,年均递增近13%,高于全球贸易同期增幅近一倍,也易引起一些国家对中国产品的重视,要保护自己的民族产业;④中国出口产品总体附加值不高,多“以量取胜”,也确有个别企业低价竞销,授人以柄;⑤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够合理,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加之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⑤我国还未建立反倾销法,无法用法律手段来对其它国家的歧视性做法予以报复,也能有效地保护本国工业,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以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当然,我们之所以被频频地以“倾销”起诉,核心原因还是在于:我们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一剑封喉的定性让我们的企业多次蒙冤受屈。例如,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是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相比较;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在彩电“反倾销”中,欧盟等国家正是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新加坡人力成本是我国的20倍,所以很容易得出倾销的结论,使我国企业蒙受不白之冤。

  3.我国的对策

  日益增加的反倾销诉讼无疑已严重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以说,对我们的反倾销指控一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我国的对外贸易关系就一日不可能取得质的突破。有人提出,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机制的不断完善,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不就会自动减少吗?那么,中国入世后,“中国制造”真的就可以避免无休止的反倾销困扰?中国货真的就可以从此扬眉吐气?

  反倾销措施虽一直被许多国家所运用,但直到1994年《关贸总协定1994》第4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条款授予WTO成员国和地区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权利,反倾销措施才被正式合法化。此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开始在世界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到1998年为止,已经有54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反倾销法律。因此,中国入世后,虽然在多边贸易体系中有了发言权,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求得公平的仲裁。但反倾销措施作为WTO所允许的贸易政策工具将会在WTO框架内长期存在,中国产品和企业在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倾销调查时能获得的待遇和地位并不会随着中国人世得到迅速提高或改变。而且,中国人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作用完全消失或被大大减弱,其他国家和地区将更加依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来打击中国产品,保护本国产业。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出口企业反倾销环境很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中国出口企业对反倾销对策的战略性研究和应用就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一项任务。[page]

  从反倾销的实践看,应对反倾销诉讼,打赢反倾销官司,消除反倾销造成的危害,既要有宏观的对策考虑,又要有微观的相应措施,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必须紧密配合,协同运作。具体地说,外贸主管部门应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整顿外贸秩序,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进度,严格制止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销的做法,减少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借口;进一步做好反倾销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指导企业增强反倾销意识,积极应对我国所受到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同时对一些肆意对我国进行歧视性反倾销的国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反击措施;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及时搜集信息,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对我国反倾销的苗头,及时做出反应,消除误会,化解矛盾,争取打消外商起诉的念头,或将起诉消灭于立案调查阶段。同时应积极协助我国涉案企业,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使应诉企业相对主动;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为涉案企业应诉提供经费支持,不断提高我国在反倾销案中应诉和胜诉的比率。下面,笔者拟结合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具体规定,简要说明我国今后应如何应对反倾销官司和避免反倾销诉讼。

  3.1 熟知反倾销国的有关法律并能灵活运用

  反倾销作为欧盟最重要的贸易保护措施,由以下几个要件构成:①倾销结果:是指被调查产品出口到欧盟的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②对欧盟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是指上述第1项的出口行为已经造成或很可能造成对欧盟的相关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包括丢失市场份额、被迫减价以及对生产、销售、利润和生产率产生恶性压力;③符合欧盟利益:是指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与由此得到的益处要成比例。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反倾销措施才会被启动。

  如果欧盟内的某一产业认为从非欧盟国家和地区的倾销性进口造成了对该产业的损害,它就可以直接或通过该国政府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欧盟委员会将在45天内审查该申请,并与各成员国商洽,以决定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开始正式的调查。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或提出申请者所代表的该种产品数量低于欧盟总产量的25%,要求调查的申请将被立即驳回;反之,将开始正式调查。整个调查过程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不超过15个月。因此,即使我国某一产品被裁定“倾销”,但如果我们能证明这一产品没有给对方国家的同类生产商带来“损害”,就可以免于被征收反倾销税;另外我们还可利用法律规定的“相似产品”标准、“数量”标准及“倾销和损害因果关系”等内容来取得较低的裁定税率,从而维持出口,保住市场。

  3.2力争而场经济国留待遇

  1998年4月欧盟理事会通过决议,给予中国和俄罗斯介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如果能充分证明其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该企业就可以用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或成本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否则,就将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即第三国类推法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关于如何确定被调查的“特殊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是否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欧盟规定了包括企业决策、会计记录、产品成本和企业资产状况等在内的五项标准。截止2000年6月,我国共有27家企业在9项反倾销调查中向欧盟提出市场经济待遇申请,但只有3家企业的申请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标准。虽然迄今为止中国企业申请欧盟的市场经济待遇的成功率仍然很低,但是欧盟委员会自己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程度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几乎所有工业产品的价格都已经由市场调节了。之所以申请成功率较低,主要原因不是硬件问题,而是软件问题,即:企业对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特别是欧盟的反倾销规则缺乏了解或理解得不透彻,举证极不充分,从而导致申请失败。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是:在欧盟对中国四开板(quarto plates)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有6家企业分别向欧盟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如果把这6家企业的条件合并,就完全能符合欧盟的市场经济标准,但分开来看,则每家都有一项或几项条件不能达标,因此无一成功。从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来看,企业间并没有特殊优惠存在(特殊优惠正是欧盟要限制的对象),因此一家企业能达到的条件,其他同类企业应当都能达到。也就是说,如果准备充分,处理得当,这6家中国企业应当都能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待遇。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成功申请欧盟的市场经济待遇呢?根据欧盟公布的五项标准及相关的案例分析,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属于私人或私营公司,没有政府官员在董事会或重要管理岗位上兼职。如果是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就必须证明公司不受国家干涉;②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市场经济手段购买或租赁获得;③企业有权雇用或解雇员工并决定其工资水平;④企业对原材料供应和其他一切产品投入有决定权;⑤水、电供应是根据正常合同条款获得和保障的;⑤对于外资或合资企业来说,能保证其利润可以自由汇出国外,并能向国外再投资;(7-企业能自主决定产品的出口价格;(8)企业能自由开展经营活动。

  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主要是书面进行的。因此,中国企业如果受到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有经验的反倾销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充分准备,积极应诉,努力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只要能成功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就意味着在反倾销调查中确立了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有利地位。例如,中国自行车曾畅销欧洲,1991年出口就超过200万辆。但欧洲自行车工业继1993年后于1996年再度向欧盟申诉,指责中国企业规避反倾销措施,要求进行调查,企图将中国自行车产品“赶尽杀绝”。被起诉的中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商在中外律师的帮助及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应诉,努力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合纵连横,分化瓦解,利用申诉企业的矛盾心理使32家申诉企业中的17家企业公然宣布撤诉,最终使欧委会撤销预定来中国核查中方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计划,并宣布无税结案,干净利落地打赢了这起反倾销案,守住了每年7000万美元的对欧出口阵地。

  3.3选择有利的替代国

  欧盟确定倾销行为的方法表面看来很简单:经过合理比较,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它的正常价值,就构成倾销,而倾销数额就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具体步骤是:[page]

  (1)确定“正常价值”。正常价值是指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上,通过正常的销售过程,独立的消费者为产品支付的价格,这是欧盟在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使用的价格。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欧盟则采用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相同产品销售价格或推定构成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比如,在欧盟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中,就使用第三国墨西哥的相同产品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没有合适的第三国相同产品以供类推,就可以采取其他的合理方式,包括使用欧盟自己的产品销售价格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出口价格通常是指产品由出口国到达欧盟,欧盟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如果没有前述价格,或者前述价格由于进出口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补偿安排而不可靠,出口价格可以在欧盟独立消费者的购买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推定,并根据发生在进口和再销售过程中的一切成本、关税、流通税和利润累积进行调整。

  (3)确定“合理比较”的方法。需要通过合理比较进行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10项: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差别、欧盟的各种进口费用和间接税、根据销售数量发生的折扣和退款、销售方式(如零售产品出口和OEM产品出口的差别)、运输、保险、装卸等附属成本、包装、金融信用、售后服务成本、佣金及外汇汇率。被调查产品在经过上述项目调整后的正常价值仍高于出口价格,欧盟就认定为倾销,二者的差额就是倾销数额。。欧盟最终将根据这一数额确定反倾销税的幅度。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正常价值”的选择对是否构成反倾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紧从法律、经济等方面向外界证明我国市场经济的真实性,改变外国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用第三国可比价格、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错误做法。在倾销诉讼时,尽力避免使用替代国价格;若确实无法避免,应选择那些与我国生产要素价格相当、产品成本差价不大的国家和地区作为价格的替代国。如在1994年结案的VHS录像带一案中,欧盟委员会开始以共同市场价格作为我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临时确定的倾销幅度是122%,后来,经我方努力,结案时以香港价格作为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由此确定的反倾销税的倾销幅度为1.3%-12.5%。由此可见,替代国的选择直接影响着倾销的确定及反倾销税率的高低。

  4.结束语

  世界上对外反倾销最多的是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上述三方平均每年立案32至35起。而中国从颁布第一个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至今共立案6起,与这些国家相距甚远。在具体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员数量上,中国也有不小的差距。中国入世后,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国家对进口的垄断和限制逐步取消,外国商品必然会以更大的数量和速度进入中国。在这些商品中,必然会有一些外国公司出于占领中国市场的目的,对中国进行低价倾销,这就需要中国的企业和有关部门拿起反倾销武器,对付这些不正当的国际贸易竞争手段。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大批法律人才乃当务之急。

  尽管国际上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但终归阻挡不了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加入WTO,中国将按经济规律和本国的法律,高扬反倾销的利剑,决不允许外国产品在中国倾销,更不允许中国产品到国外去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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