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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生产要素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5 21:38:05 人浏览

导读:

生产要素方法是美国在反倾销中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在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愈演愈烈的今天,厘清该方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具体实践,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一、生产要素方法概述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1994年修订版)的规

  生产要素方法是美国在反倾销中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在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愈演愈烈的今天,厘清该方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具体实践,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生产要素方法概述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1994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其正常价值一般通过其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通过国内同类产品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确定。 但是,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其正常价值一般采取生产要素方法确定。

  所谓生产要素方法是指,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美国商务部将通过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价格,对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值,以及一般费用、利润、包装等其他费用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 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1)所需劳动工时;(2)所用原料数量;(3)所耗能源及其他公用产品的数量;(4)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代表性资本成本。 上面的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国。

  就本质而言,生产要素方法实际上是采用各种生产要素及费用的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因此,生产要素方法的核心在于确定各种生产要素及费用的替代国价格。这里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替代国选择。其二,各种要素及费用替代价格确定的具体原则与方法。

  二、替代国选择

  依照《1930年关税法》第773(c)(4)节的规定,美国商务部所选择的替代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和(2)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 在确定经济发展水平是否相当时,商务部主要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er Capita GDP)作为比较的对象。

  商务部一般确定印度、巴基斯坦、埃及、印尼、斯里兰卡、菲律宾为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的国家。至于以上国家中的哪一个为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就取决于具体案件了。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多个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国,商务部通常根据来自这些国家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从中选择一个作为替代国。不过,为了提高反倾销调查的可预测性-商务部在执行非市场经济条款时的一个目标, 如果印度是可比产品的重要生产者,商务部往往会选择印度作为首要的替代国。

  从近来的案件来看,商务部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印度为中国的替代国。以1998年以后发起的有关医药、化工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为例,在所有的9个案件中,商务部均选择印度为替代国,仅在无法获取某个投入可靠的印度价格时,才使用次要替代国的数据(印度仍是主要的替代国)。因此,在中国仍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现阶段,应诉企业应该特别留意印度同行的相关产业数据。

  三、替代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

  根据商务部的《反倾销条例》第351.408节(c)小节以及反倾销实践,替代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主要有:

  1、所用来计算各要素价格的信息都必须是公开可获得的。但如果某个要素是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并用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支付,商务部将采用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格来确定该要素的价格。如果某要素中只有一部分是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并用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支付,另一部分则是从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商务部将采用实际支付给市场经济供应商的价格来确定该要素的价格。

  2、对于原料、能源等要素投入,商务部一般依靠公开可获得的统计平均数。商务部认为,相比一个反映许多买方和卖方之间大量交易的公开可获得价格,一个替代生产商报告的单一投入价格可能更少地代表了该投入在替代国的成本。

  就具体数据类型而言,商务部主要依靠以下两种数据:一种为替代国原料的统计数据,如《印度化工周刊》(Indian Chemical Weekly),而另一种为替代国进口统计数据,如《印度外贸统计月刊》(Monthly Statistics of the Foreign Trade of India)。后者主要在替代国国内不生产相关原料、或替代国国内价格存在扭曲(如补贴、高关税等)时采用。[page]

  3、直接规定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商务部首先将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Per Capital GNP) 进行回归分析(Regression Analysis),推导出它们之间的回归方程。然后将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代入回归方程,计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各自相应的工资率。商务部每年将采用最新的相关数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进行修正,并将修正的结果公之于众。

  商务部2003年9月修正的2001年市场经济国家工资率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回归方程为:工资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0.000437 + 0.512269.我国的2001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890美元,商务部将其代入方程,从而计算出我国2001年工资率为0.90美元/小时。此外,我国2000年工资率为0.84美元/小时,1999年为0.77美元/小时,1998年为0.80美元/小时。

  4、对于制造费用(overhead),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selling, general, and administrative expenses, 下称SG

  与原料等投入的替代价格来源不同,在信息可获得的情况下,商务部优先根据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者具有可比性的生产企业,计算制造费用、SG

  在几个生产商的数据同等可比的情况下,商务部一般将使用它们的简单平均-而不是加权平均,来计算替代制造费用, SG

  5、尽量只用一个替代国的相应价格来计算各要素的价格(除了劳动工时)。仅在很少的情况下-无法获取某个要素投入可靠的替代国价格时,才使用次要替代国的数据。

  6、无论是要素的替代价格,还是生产商支付的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供应商购买,并用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支付的要素价格,都不得存在价格扭曲,如补贴、倾销等。

  四、有关替代价格确定的几种常见情形

  替代价格的确定是计算正常价值的核心所在,也是中国企业能否胜诉的关键。在具体的反倾销案件中,由于涉及到生产一体化、要素投入来源、制造流程、相关数据的比较、会计制度等多方面的问题,替代价格的确定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复杂。囿于篇幅,本文仅对几种常见情形进行论述。

  1、自产要素投入的价格

  一般情况下,各要素投入的价格,应直接依照替代国的相关价格数据确定。但如果某个要素投入为生产商自行生产,而并非从供应商处购买获得,就会产生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评估自产投入的各个要素(也就是上游投入)来确定其价格?随着中国企业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这个问题经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的确,如果不评估上游投入,一体化带来的高生产率、低生产成本的好处就无从体现了。

  从中国聚乙烯醇案件, 以及越南冷冻鱼片案件看来, 商务部的实践是评估自产投入的每个要素,而不是直接评估自产投入本身,因为这样的做法通常产生最准确的正常价值。但有以下2个例外:(1)评估上游投入将导致不必要的复杂;(2)评估上游投入将导致成本的一个重要部分无法得到充分反映。关于后一个例外,商务部解释到,生产一体化公司的制造费用可能会比非一体化的公司更高,因为自产投入的生产需要更多的机器,并且资本成本会由此更高。因此,除非商务部能确信所适用的制造费用率反映了一体化生产过程的制造费用,否则商务部将不会评估上游投入。

  2、一体化程度与制造费用比率

  在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申请人主张中国企业的一体化程度比替代国的高,并因此要求适用更高的制造费用比率。而且,经常“一不留神”,商务部就接受了他们的主张。例如在中国阿司匹林一案的终裁中,商务部就基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对中国产品适用了2倍于印度生产商的制造费用比率。

  诚然,一体化公司的制造费用比率可能会比非一体化的更高,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而且,从实践来看,要证明一体化生产商的制造费用比率比非一体化的更高,也并非易事。正如在阿司匹林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国际贸易法院指出:商务部认定一体化生产商比非一体化生产商的制造费用比率更高,缺乏实质证据支持。因此,商务部后来不得不纠正了其终裁中的错误做法。[page]

  3、副产品抵销

  作为产品生产过程的结果,一些副产品制造出来后相继被生产商销售以抵销生产成本。从实践来看,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商务部一贯的做法是允许用副产品销售来抵销生产成本。具体做法是:首先,确定副产品的替代价格。然后,用副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替代国价格计算出副产品抵销总额。最后,从总成本中减去此数额。

  在阿司匹林案件中,商务部指出,关于副产品销售的一般实践是允许抵销副产品的销售数量,而不是整个生产数量。虽然商务部的调查问卷只要求应诉人报告副产品的产量,但这与副产品抵销无关,也并不意味着商务部不允许应诉人报告其副产品销售量。

  此外,在中国糖精案中,某中国企业对副产品销售采取了“积累”应收款项的方法。这种做法造成调查期间的副产品销售和非调查期间的销售难以分开。因此,虽然该中国企业极力主张此“积累”应收款项方法在化学制品生产商中非常普遍-因为副产品销售通常只是全部销售的较小部分。但商务部仍以它未能证明其任何副产品销售发生在调查期间为由,拒绝给予副产品抵销。

  4、受补贴的替代价格

  一般而言,商务部不得倚赖受补贴的价格作为非市场经济案件中的替代价格。1988美国众议院会议报告指出“在评估(非市场经济国家)要素时,(商务部)应当避免使用任何它有理由相信是或怀疑是倾销或受补贴的价格”。但何谓“有理由相信或怀疑”呢?是不是任何有关存在补贴的证据或信息,都可以成为相信或怀疑的理由呢?从中国碳酸钡案件来看,一般只有存在反补贴调查终裁的结论,商务部才认为“有理由相信或怀疑”。商务部还指出,依靠一个初裁结论来确定要素投入是否受到补贴,并非适宜之举,因为这些结论是正在进行中的、不完善的、可能要变更的。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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