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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浓缩苹果汁影射的中美反倾销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3 23:17:25 人浏览

导读: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随着国家间贸易往来的不断加深,贸易间摩擦接踵而至,倾销与反倾销亦冲进了人们的视线,倾销(dumping)是指某国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贸易行为。尽管国内的消费者能因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而受益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随着国家间贸易往来的不断加深,贸易间摩擦接踵而至,倾销与反倾销亦冲进了人们的视线,倾销(dumping)是指某国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的贸易行为。尽管国内的消费者能因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而受益,但从本质上讲,倾销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会阻碍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企业的建立,使国内企业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增长受到抑制,间接损害国内产品的销售能力。倾销产品的真正目的是国外倾销商为冲击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为夺取进口国市场开辟道路。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企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一种合理合法的法律手段。世界各国,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均视倾销为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一致认为应予制裁。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和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在反倾销措施生效期间,会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同时,反倾销又可以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一面镜子,反映出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参加国际贸易时产生的问题。

  案例回放

  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诉讼

  随着中国成功入世,针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也与日俱增。

  1998年10月,有消息从美国传来,由于中国苹果汁大量进入美国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美国同行准备对中国苹果汁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中国是苹果生产大国,苹果汁对美出口量一直很大。当时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倚赖出口,美国又是最大的市场。美国市场一旦受阻,对中国的果农和苹果汁生产企业无疑是一场灭顶之灾。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于1998年11月在苹果生产大省陕西召开紧急会议,为即将到来的反倾销较量做动员,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企业保住美国市场的惟一出路。在商会的动员、协调下,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表态应诉。

  1999年6月,美国苹果汁协会向美国主管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在起诉书中,该协会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随后,美国调查机构立案。

  中国方面有11家企业参加应诉(后一家中途退出)。2000年6月,美国方面做出终裁,中国企业损害成立。美国商务部裁决的税率为零至27.57%,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税率为51.74%。

  尽管在这个裁决结果中,有中国企业获得了零税率,而且整体倾销幅度低于美国起诉方的请求,但是,中国企业仍然认为,这个结果是不公正的。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将这场官司继续打下去。

  2000年7月,9家应诉企业联名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终裁零税率企业未参加上诉)。

  这场官司一打数年,直到2003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才做出终审裁决。中国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83%的加权平均税率,未应诉企业继续维持51.74%。美国商务部最终放弃上诉,并于2004年2月9日签署了反倾销修正令。至此,中美之间从1998年10月开始,长达5年多的苹果汁反倾销案,以中方的全胜而告终。本案的胜诉进一步巩固了中国果汁企业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几年的官司下来,中国苹果汁不仅没有被逐出美国市场,反而大大拓展了市场份额。由于税率不断下调,中国苹果汁应诉企业对美出口金额5年里增加了9倍,生产能力提高了8倍多。在中国苹果汁出口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每吨价格反而比应诉前的1998年提高了150美元。

  中国苹果汁应诉美国反倾销大获成功,已经成为最经典的案例之一。

  案例分析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发展,全球要素资源加快流动,我国的国际贸易规模迅速扩大,我国的出口贸易也是直线攀升。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已成为各国顺应经济全球化的理性选择。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日益壮大,今后以倾销和反倾销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摩擦将是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常态。[page]

  自1979 年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外国倾销指控,由于当时国内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和实践经验,大部分企业对反倾销制裁不知所措,致使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到巨大的损失,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受到严重的威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应对反倾销机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应对反倾销机制也越来越得到健全。

  面对日益增长的产品进口,中国的企业所面临的不仅是国内市场的竞争,而且是来自世界各出口国的竞争。如何处理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特别是不正当的倾销进口,将是中国企业应予重视和防范的重点。

  在反倾销的机制建设方面,首先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宏观上综合把握各个行业的发展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包括政治磋商、经济谈判以及各项法律法规等等,在反倾销过程中发挥作用。同时,政府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企业的反倾销培训、为国内企业的反倾销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及时向企业发布国外的信息以及与国外的政府进行交涉,强化对企业的扶持,采取政策上的优惠措施等等,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应该在反倾销集体应诉,行业协会应该在组织协调方面充分发挥优势。其次,企业要团结一致,不能单打独斗,加强研发和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身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水平,加大对品牌的宣传和营销。

  我国目前还处在产业链条的下游,产品附加值不高,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也是我国经常被反倾销的主要原因。我国外贸出口的不断扩大和在世界市场所占份额的不断增加,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目标始终会针对中国。应当继续加快市场化改革,加强国内市场化管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我国应有的经济利益,彻底消除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的不利因素,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管理体系。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根据国务院令第3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于2001年10月31日通过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已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共六章五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以及附则等。

  根据《条例》,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将依据此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条例》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条例提出了三大类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措施是进口方当局在反倾销调查中,若初步认定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防止倾销的继续发生,而采取一种短期补救措施。

  价格承诺手段是指在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若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相关出口商品的价格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有关当局的同意,反倾销调查即告中止或完全终止,而不再采取任何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在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后,如有证据表明倾销仍然存在,进口方当局可立即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如果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口方当局便可征收反倾销税。

  条例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9个月。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适当延长,直到能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为止,反倾销税的征收额度不应超出倾销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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