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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五年级,中国求解七重贸易壁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3 22:15:03 人浏览

导读:

入世五年来,中国以经济发展速度最快、履行承诺最严肃的实际行动,在WTO中树立了一个有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与之几乎同时产生的是并不和谐的画外音层出不穷的贸易壁垒,时时困扰着中国企业,也考验着中国政府的智慧。清醒甄别贸易壁垒,实是当务之急200

  入世五年来,中国以经济发展速度最快、履行承诺最严肃的实际行动,在WTO中树立了一个有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与之几乎同时产生的是并不和谐的“画外音”———层出不穷的贸易壁垒,时时困扰着中国企业,也考验着中国政府的智慧。清醒甄别贸易壁垒,实是当务之急……

  2006年12月11日,是中国入世五周年的纪念日。回顾57年来新中国外经贸的发展史,回顾自1986年7月10日至2001年12月11日中国复关入世15年零5个月波澜壮阔的艰辛历程,回顾入世五年来中国外经贸的迅猛发展,世界为之而惊叹,每一位亲历或见证这一历史的共和国国人更是备感思绪万千。

  入世五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持续超常规地强劲增长,预计今年全年的对外贸易额将突破1.7万亿美元,我国正逐步逼近世界第二大贸易强国的目标。

  入世五年来,外商投资在中国持续居高。截至2005年,中国已连续12年蝉联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之首:2003年至2005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额分别达到了535.05亿美元、606.3亿美元和603亿美元。与此同时,在中国的外商投资充分享受了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经济利益。入世五年来,外商投资企业从中国汇出的利润总额超过了600亿美元。

  入世五年来,在我国外经贸迅猛发展的同时,中国产品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新的障碍,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新问题的伴生是我国对外贸易强劲增长的必然,但也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在这些新问题当中,中国出口产品遭遇的林林总总的贸易壁垒首当其冲,给我国的出口贸易带来重大影响。这其中,有些贸易壁垒是中国企业早已耳熟能详的(如反倾销),但在入世五年来却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态势;有些贸易壁垒中国企业则较为陌生(如反补贴);还有些则是根据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规定所产生的新的贸易壁垒形式。

  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世界各国共向中国出口产品发动贸易壁垒调查379起,并据此最终采取贸易救济措施297起。

  反倾销壁垒

  连续10年成“重灾区”

  自1979年以来,截至2005年6月,国外对华启动的贸易救济案件数为804起,其中对华反倾销案件共计713起,占绝对多数。对华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美国(112起)、欧盟(111起)、印度(86起)、澳大利亚(61起)、墨西哥(52起)、土耳其(45起)、南非(44起)、阿根廷(42起)、加拿大(28起)和巴西(23起)。

  目前,在WTO成员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中,平均每7起就有1起针对中国产品,中国已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每年受此影响的出口商品达到400亿~500亿美元。

  中国入世以来,中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案件呈现出如下几个重要的特点:(1)虽然中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案件绝对数量稍有减少,但中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2)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案件虽然在数量上有所下降,但是其个案金额却急剧上升。(3)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4)涉案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产品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轻纺、化工、钢铁、机电和冶金成为我国遭遇反倾销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约占案件数量的70%~80%。(5)我国企业主动应诉的情形日益增多,而且已有不少胜诉的案件。

  反补贴壁垒

  市场经济地位“拦路虎”

  长期以来,主要发达国家一直把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这些国家的反补贴立法与实践中基本都确立了“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不适用反补贴法”的规则,因此我国出口产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均未遭遇任何反补贴措施。

  然而,入世以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或者确立中国行业和企业的市场经济导向(截至目前,表示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共有65个),反补贴正成为我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一种新的贸易救济和贸易壁垒措施。

  2003年以来,加拿大已相继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了三例反补贴调查。这三起案件分别针对中国出口的户外烧烤架(outdoorbarbeques)、碳钢或不锈钢紧固件(carbonandstain-lesssteelfasteners)和复合地板(lam-inateflooring)。在这三起案件中,加拿大政府对中国产品最终实施了两项反补贴措施。

  虽然国际实践业已表明,反补贴纠纷的数量远低于反倾销纠纷,然而反补贴措施不仅与中国企业相关,而且还涉及中国政府,更涉及中国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影响深远,不容小觑。同时,反补贴纠纷容易产生连锁效应,即其他国家针对同一补贴项目提出反补贴调查,针对不同产品多次提起反补贴调查。应对反补贴纠纷,将成为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后我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一项共同挑战。

  保障壁垒

  美国挥舞“201条款”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不同,保障措施不是针对出口国家/出口企业的不公平贸易措施而采取的。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如果进口产品数量激增,给国内相关产业带来严重损伤或者严重损伤的威胁,或者实质性阻碍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入世以前,其他国家较少对来自中国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随着入世以来我国出口数量的高额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各种措施限制从中国的进口。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的保障措施调查为51起。其中,入世以来最为著名的案件就是美国依照其对外贸易法中的“201条款”于2002年3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相关国家采取的进口钢铁采取的保障措施。

  特保壁垒

  树敌过多的救济手段

  根据《入世议定书》正文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的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因其进口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其他WTO成员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相关WTO成员可就是否采取补救行动问题与中国进行磋商。而在中国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未能达成协议,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和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这一条款被称为“特别保障措施条款”。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一般的保障措施必须“只针对产品,而不问其来源”,即应当对来自所有WTO成员的产品非歧视地实施。采取此种贸易救济手段容易树敌过多,贸易报复的风险较大,因此WTO成员在采取一般保障措施时都非常慎重。而根据《入世议定书》正文第16条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可以仅针对原产于中国这一特定成员的产品选择性、歧视性地实施,也称为“选择性保障条款”或“歧视性保障条款”,较易为其他WTO成员所采用。[page]

  入世以来,许多WTO成员纷纷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正文第16条的规定进行了国内的相关立法。如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421条款”,以及欧盟理事会的第427/2003号条例。在完成国内立法的基础上,欧美等WTO成员屡屡向我国出口产品发动特殊保障措施的调查。2002年5月,西班牙就中国出口柑桶罐头向欧盟提起的特殊保障措施调查,这是针对中国产品提起特保措施立案申请的第一例。2002年8月13日,印度就中国出口的工业用缝纫机针启动了全球第一起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而美国对中国出口轴承传动器展开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案则成为首起做出裁决的特保案件。

  纺品特保壁垒

  侵袭1/5出口总额

  根据《中国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由于市场扰乱,威胁其他WTO成员相关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该WTO成员可以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而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将自动将出口到该WTO成员的此类纺织品数量控制在年均增长率7.5%的水平(羊毛产品为6%)。这一条款被称为“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根据这一条款,WTO进口成员将可以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采取更为迅速、便捷、宽松的方法进行贸易救济,以保护其国内纺织产业的利益。

  在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方面,美国率先启动了这一领域的国内立法和贸易调查。最早的一个调查申请是在2002年9月由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AmericanTextileManufacturersInstitute,简称“ATMI”)发起的。2003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来自于中国的三种纺织品(针织布飞胸罩和袍服)实行进口配额限制,这是入世以来的首例纺织品特保措施。截至2005年年底,其他WTO成员对中国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和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共有63起。

  必须注意的是,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出口在我国外贸出口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约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1/5。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实施,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不言而喻。

  技术性壁垒

  体系庞杂要求苛刻

  目前,欧盟、美国、日本等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都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设置了形形色色的技术性贸易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陶瓷产品含铅量、皮革中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汽油含铅量、机电产品和玩具的安全性、汽车排放标准、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等。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庞杂、内容严格甚至苛刻,使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及土畜产品、纺织服装产品、机电产品和建筑材料等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约有50%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迫使成本增加;25%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增加风险。入世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日益加大。例如,2002年,欧盟、美国和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四大类主要出口产品(食品与土畜产品、轻工产品、机电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造成的损失分别达到68.7亿美元、34.7亿美元和37.3亿美元。仅欧盟禁止我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就涉及我国94家企业,贸易金额达6.23亿美元。一些出口市场和产品结构比较单一的企业,甚至因此该事件而濒临破产境地,涉及的劳动力近5万人,由此可见一斑。

  “337条款”

  知识产权纠纷“新动向”

  知识产权纠纷的日渐增多也是入世五年来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外贸壁垒的一个新动向,其中以“337条款”纠纷最为典型。

  “337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保护国内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条款。其核心内容在于:任何向美国出口的产品若涉及侵犯美国的再现知识产权,美国的专利和商标所有人可依据“337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申请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据此出具排除进口令或限制进口令,禁止或限制相关产品的进口。

  “337条款”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的特点:(1)审结时限较短(通常为6个月至1年);(2)不允许反诉;(3)发起人的证明责任较低;(4)对物性(一旦认定侵权成立,可直接针对整类货物)。基于上述特点,入世以来,许多企业纷纷选择了“337条款”来阻止中国相关出口产品的进入。

  据统计,从1986年12月美国发起第一起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至2004年,美国共针对中国产品发起39起调查,占美国1986年以后337条款调查总数的13%,其中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共有33起,约占总数的85%。2005年美国对我国发起了近10起337调查,2006年上半年分别对我国出口便携式蓄电池、墨盒、打火机、L型赖氨酸饲料添加剂、首饰盒等进行337调查。

  入世以来的五年是中国义无反顾地融入世界经济的五年。五年的实践证明,有序开放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广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是经济全球化下中国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新的开放格局下,中国应当在国际规则框架下更加成熟地应对融入世界经济中伴生的各种新壁垒和新问题,由此更加稳健而从容地向国际贸易强国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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