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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及对策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4 02:58:47 人浏览

导读:

反倾销行政复审中的新出口商复审作为反倾销原审调查的补充,为在反倾销原审调查期间未向发起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企业提供了一个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出口情况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机会。我国出口美国的蘑菇罐头自1998年起就被征198%的高额反倾销税,2003年我市的

反倾销行政复审中的新出口商复审作为反倾销原审调查的补充,为在反倾销原审调查期间未向发起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企业提供了一个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出口情况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机会。我国出口美国的蘑菇罐头自1998年起就被征198%的高额反倾销税,2003年我市的厦门国贸实业有限公司和厦门中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曾向美国申请反倾销新出口复审,最终因种种原因未能获得新出口商资格。2004年我国出口的聚酯短纤、聚脂切片、木制卧室家具等产品遭受欧美反倾销调查,一些在调查期间未向发起国出口的“新出口商”如果欲向该国出口涉案产品,不得不面临着高额的反倾销税。为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今年我市的翔鹭纺纤、西华家具、腾龙树脂等企业准备向欧美等发起国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为此,本文着重解读有关欧美新出口商复审的相关法律,并提出对策建议,相信对企业会有所帮助。
一、新出口商复审的有关法律规定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是指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发起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即新出口商),在原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要求发起国的反倾销主管机关为其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新出口商虽是在原审调查期后才向发起国出口涉案产品,也要被征反倾销最高税率。新出口商的复审为那些在反倾销调查期中没有向发起国出口,但在反倾销调查期后向发起国出口的厂商提供了机会,使其有机会得到单独税率或得到豁免。新出口商复审只需审查申请人的倾销幅度,而不涉及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因为原审调查已确立了损害的存在,这种损害不会因为新增加一个出口商而消失。
通过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可能得到以下一种结果:一是,无税结案或倾销幅度忽略不计;二是,新出口商的身份被否认,适用所在国被课的剩余(最高)反倾销税率;三是,存在倾销,适用较低的单独税率;四是,被接受价格承诺。
(一)欧盟新出口商复审:
1989年欧委会第一次实施新生产商兼出口商审查制度,即新出口商复审,为在案件原审中没有倾销行为的新出口商提供了一种不完全的法律救济制度。它只针对申请复审的新出口商单独进行,不影响其他临时复审或日落复审。
1、按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的规定,新出口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生产商兼出口商在反倾销原审调查期间没有向欧盟出口过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
二是,该生产商兼出口商与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三是,新生产商兼出口商在原审调查期后向欧盟出口一定数量规模的涉案产品,或者还没有出口但将要向欧盟出口,并且能够证明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不可逆转的原因。
生产商兼出口商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新出口商的资格审查,以便确定其是否有倾销,以及在被认定有倾销的情况下确定应交纳的反倾销税税率。
2、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提起时间:在反倾销终裁决定征税并且公布后或欧委会接受承诺协议后第二天,出口商或生产商就可以提起新出口商复审申请。
3、新出口商调查程序:新出口商首先要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证明新出口商的资格以及没有倾销或与原审认定的倾销不同。欧盟委员会应该先向咨询委员会咨询,并取得欧盟同类产业的意见后加速复审。欧委会审查申请资格时,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各种补充材料,当被欧委会最后接受后,认为申请者符合新出口商条件时,欧盟将颁布新出口商复审的通知。
复审开始后,欧委会向申请者寄发反倾销调查表,申请者必须在37天内按时完成,调查表的内容涉及国内销售价、对欧盟出口价、生产成本,等等。如情况复杂确有延期需要,需得到欧委会的批准。不按时递交调查表,则视为不合作。对调查中的新出口商不征收反倾销税,而先采取登记的方式,在新出口商复审结束后依据确定的税率追溯征收新出口商自发动调查之日起的反倾销税。[page]
填表以后,欧委会经过初步审查,要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来确定申请者的倾销幅度。如果调查发现新出口商有倾销行为,反倾销税将按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并追朔到本调查期开始时。
欧盟对新出口商的复审自立案后12个月内作出裁决。
4、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对中国企业恢复分别裁决、1997年对中国和俄国企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审查后,转型期国家的企业开始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但是要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五个条件或分别裁决的条件。
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5个条件如下:
一是,企业在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成本、劳动力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等方面的决定都是按市场供求信息做出的,不存在政府的重大干涉,主要投入的成本是实质性反映市场价值的;
二是,企业有一套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是按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并且可用于各种需要;
三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和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扭曲,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其他折旧,易货贸易和通过还债协议的付款方面;
四是,企业受破产法的财产法管理,以稳定的法律确保公司运行的稳定性;
五是,汇兑汇率是市场汇率。
分别裁决主要是指依据出口商各自的出口价格分别裁定倾销幅度,而非就一个应诉国的所有出口商适用一个倾销幅度。目前,欧盟虽然原则上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上使用“一国一税”政策,但如果这些出口商能证明它是独立运营的,欧盟也同意为该出口商确定单独税率,就是以该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于替代国(或出口商自己的内销价格)相比较。是否分别裁决主要从公司的多数股权是否由真正的私有公司拥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由公司以市场租金价格租得,公司可否自主选择和控制生产投入和原材料的供应等因素考虑。
(二)美国新出口商复审
美国新出口商复审制度与欧盟相比,主要有如下特点:
1、申请资格的认定:美国对于新出口商申请资格的三个条件认定与欧盟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对新出口商出口数量的要求并不严格,只要求有一票实际发货到美国即可。


2、提起时间:第一次为终裁一周年月,以后为每半年一次,即商务部每年给予两次启动新发货商复审程序的机会。因此发货商得于任何时候提出申请。实践操作时商务部是否启动程序还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如:调查经费,人员配置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迟延或取消立案。
3、调查程序:新发货商复审的调查方式和程序与普通复审和原始调查基本上相同,都经过立案、通告、发出调查问卷、实地核查、初裁、听证会、终裁的程序。但新发货商调查的时间比较快,通常在立案后180天内做出初裁,初裁后90天内做出终裁。商务部认定案情复杂时,也可以将上述日期分别延至300天和150天。
4、缴纳现金押金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进口到美国的被调查产品都要在美国海关缴纳现金押金,数额与反倾销税相当。在新发货商复审中,美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长指示海关暂停进口产品的清关,同时允许进口商选择以提供保函或其他担保方式代替现金押金,直到复审结束。2004年11月17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04年新出口商复审修正案》,决定暂中止执行新出口商享受的担保优惠政策,以解决新出口商利用担保优惠政策规避缴纳反倾销税的情况等。因此,若该修正案最终被通过,新出口商必须在美国海关缴纳金额与反倾销相当的现金押金。
5、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规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申请人除了符合美国对新出口商资格认定条件外,还必须证明出口行为不受中央政府的控制。因为如果商务部认定公司出口由中央政府控制,那么应诉人同其他公司将是有关联关系的,也就不再是新发货商。美国一直以来都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这种认定在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在这个前提下,中国公司就要证明出口行为不受中央政府控制。[page]
二、对企业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对策建议
1、选择适当的时间出口一定量的涉案产品。这是企业获取新出口商复审资格的条件之一,也是重要前提。国内一些企业在申请新出口商复审时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口而导致申请被驳回。所以即使产品出口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从而极大丧失价格优势,降低利润,企业也应该根据欧美的法律规定,出口一定量的产品。欧盟要求出口量需达到一定规模,美国的要求则相对宽松,只要求有一票实际发货到美国即可。
2、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公司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运作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在形式上,应该将有关法律的规定写入公司章程,包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作为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公司运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范的公司章程是在反倾销应诉中的证据之一。企业的董事会议和股东会议的记录应当完整且备案,以备核查,作为证明企业各项决策不受国家干预的证据。
3、完善企业财务制度。财务审查是调查机关对企业的实地核查中的重点核查对象。在欧盟对市场经济地位的界定中有两条是专门针对财务标准的,而且欧美的反倾销调查问卷C、D卷中要求反映大量的企业财务信息,如果没有平时健全的财务体系,企业就很难在短期内收集到这些内容。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体系,尽量遵循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各项成本核算,保管好各类凭证和文件,这些凭证和文件不仅是企业入账的凭据,也是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证明产品成本和按照市场规范运作的有力证据。此外企业应加强审计力度,以满足欧盟在确定市场经济地位时提出的“企业有一套清楚的按照国际会计标准经过独立审计的会计记录”的标准。
4、力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目前欧美仍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的企业如果能够证明自身在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成本)、生产、销售和投资方面的决策符合市场的供求关系而不受国家的严重干预,有自主决定出口价格,自主经营的权利,便有机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可以申请得到个别税率。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应当积极同调查机关合作,提交各类证明文件,包括我国政府今年来的法律法规中对公司独立地位的规定,公司制定出口价格、签署合同、选择管理人员、帐务独立的证明等等。这些文件的完整提供和上述所提到的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是分不开的。
5、善于借鉴利用原审调查的应诉经验。对于准备进行年度复审或日落复审的企业来说,应该善于总结在原审调查应诉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分析败诉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参考胜诉企业的做法,以便进行更详尽的应对准备,争取在新一轮的复审中获得良好的裁决结果。
6、选择好的律师。反倾销行政复审技术性强,程序烦琐,调查周期长,如果操作不当不仅会给企业的自身经营过程增加额外负担,严重地最终将导致企业的败诉。所以律师的选择至关重要。有丰富反倾销应诉经验的律师熟悉整个调查过程,了解调查思路,能够抓住着力点,更加有效、妥善地指导企业进行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应诉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增加企业应诉的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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