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反倾销 > 反倾销程序 > 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

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3 21:18:40 人浏览

导读:

一、关键词1、何谓倾销: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向另一国销售,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2、反倾销措施: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业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

  一、关键词

  1、何谓倾销: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向另一国销售,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2、反倾销措施: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业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采取反倾销措施。

  3、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实体条件

  ①、倾销,②、损害,③、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差额

  正常价值(内销)- 出口价格(外销)

  倾销幅度= -------------------------------- ×100%

  出口价格(到岸价格)

  5、反倾销税=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一般不得高于倾销幅度。

  6、倾销与倾销幅度的确定取决于三个因素

  ①、正常价值,②、出口价格,③、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7、反倾销的危害性

  ①、失去市场,②、产业受损,③、减少就业,④、破坏市场秩序,⑤、影响投资环境污染,⑥、阻碍新兴产业的建立与发展,⑦、由此引起的其它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第一篇:我国外贸出口形势及国外反倾销现状

  一、我国外贸进出口现状

  今年1-10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为14249.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1%,已超过去年全年进出口总值。其中,出口7792.9亿美元,增长26.8%;进口6456.6亿美元,增长20.9%。对欧盟、美国贸易额均超过2000亿美元。今年1-10月欧盟继续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欧双边贸易总值为2189亿美元,增长24.2%;美国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双边贸易总值为2145.2亿美元,增长24.6%;日本为第三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总值为1684.6亿美元,增长12.5%。2004年开始,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就达到11547.4亿美元,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贸易总额跃升世界第三,成为贸易大国。世贸组织本月9日公布的全球贸易报告鉴于中国经济 持续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中国有望在明年超过德国,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第二大贸易国。

  二、外贸出口涉案总体情况

  随着贸易量的不断增大,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从1979年开始迄今为止,共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近1000起 “两反两保”案件,涉案金额14.18亿美元,其中反倾销案件多达701起,其中,亚洲183、拉美150、北美139、欧洲125、大洋洲54、非洲50起。入世以来,国外对我发起反倾销案件年均高达60起左右,一直居各国之首,且大案数量明显增加,涉案金额逐年攀升,调查产品种类繁多,广泛涉及轻工、化工、机电、纺织、食品等,化工、轻工、机电、纺织的贸易摩擦尤为突出。

  各国对华立案情况(前十位)

  序号立案国家案件总数反倾销案件数量反补贴案件数量特保案件数量保障案件数量

  合计77368132168

  1美 国123115062

  2欧 盟123120012

  3印 度9992012

  4土耳其583804514

  5阿根廷4946003

  6澳大利亚4343000

  7墨西哥3836000

  8南 非3636000

  9加拿大3124313

  10韩 国2321002

  三、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

  相比而言,中国是他国反倾销调查的最大目标之一,突出表现了以下特点:

  1、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制裁的“重灾区”

  自1996年以来,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近年来,我国受反倾销指控的案件更是有增无减,已经沦为反倾销调查与制裁的“重灾区”。

  2、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越来越多。上世纪80年代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主要集中在欧共体、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进入9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一试身手,加入到反倾销的行列中。截止今年10月发展中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443起贸易救济调查,近占全球一半以上。

  3、反倾销案涉及的产品越来越广泛。以前反倾销多是针对我国五矿、化工产品,现在已经扩展到轻工、机电产品等。其中对化工产品的案件数量多。

  4、反倾销指控不仅涉及我国内资企业,也越来越多的针对我国的三资企业。三资企业作为我国出口企业的一支生力军,出口额已占我国出口总额的40%,并且在继续增加。

  目前,国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多数都涉及到了我国三资企业的产品。

  5、反倾销案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在上世纪80年代,上千万美元金额的案件就算大案,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出口的增加,反倾销案件的金额也在不断增大,涉案金额已达100多亿美元。

  6、反倾销增税时间较长而且税率过高。我国产品一旦受到反倾销制裁,往往会遭到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甚至百分之几千的沉重税负的制裁,而且一征时间很长。比如,1994年墨西哥对原产地为我国的棉纱、棉布征收高达331%的反倾销税,服装征收537%的反倾销税,鞋类征收的反倾销税居然达到1105%;再比如,1997年7月美国对我国出口的小龙虾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是122.92%,最低的是91.5%,最高的达156.77%。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是遭受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调查最多的国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具体如下:

  1、世界经济低迷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是一个惯常现象。作为WTO被允许使用的行政手段,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由于对限制进口的作用显著,往往在经济低迷时更多被采用。一方面,经济低迷被导致产业竭力寻求保护,要求政府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其利益,例如:金钢石锯片系列产品2005年美国全国提出反倾销只有3期,美国国会认为用反倾销手段不够,法规政策用量不足,整个金额也只有2600万美金,但美国生产急剧下降,销售上升,所以提出反倾销;另一方面,西方政客为转移公众对经济不振的不满,将责任转嫁给进口产品,有的还出台了一些刺激产业申诉的措施,例如美国颁布了伯尔德修正案,将征收的反倾销税补给原案诉方,这无疑将鼓励更多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2、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以及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不可避免的会与国外产业间产生更为激烈的竞争和冲突。这在客观上导致我国成为贸易保护调查最大受害国,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期内,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的保障措施案件仍将继续保持较高数字。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拥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多数也是其它发展中国家正在努力发展的产业,而同时这些产业在发达国家则多为夕阳产业,有关企业往往经营困难,这种状况引起其他国家的高度不安和担忧,“中国威胁论”甚嚣尘上。因此,我国出口产品很容易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限制的主要对象。[page]

  3、我国目前出口增长的主要方式仍然以量的增长为主。往往表现较短时期内的数量大幅上升,但金额则增长幅度较小,有的甚至下降,很容易成为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对象。

  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过程中接受了一些不利条款,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也试图利用这些条款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如美国、欧盟、印度等国家/地区纷纷根据我国加入议定书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出台特保法律。美国、印度、土耳其先后对我国产品进行了6起特保调查;又如美国和欧盟根据我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殊限制措施的规定,出台了相应法规,试图对我国纺织品重新设限。

  5、长期以来,我国被国外视为“非市场经济”和“转型经济”国家,我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国外在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往往使用“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是否倾销,使得本无倾销的产品被计算为存在倾销幅度,或者倾销幅度被高估,使我国出口产品受到不公平对待。

  6、企业低价竞销仍很严重,出口秩序混乱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善。出口市场单一化使我国企业自相竞争相当激烈,出口秩序经常陷于混乱,低价竞销的结果往往导致国外贸易保护调查。如我国对土耳其出口的自行车发票价格仅为1.8美元,极以受人以柄。

  7、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自身存在两个不利因素。一方面,我国外贸经营权逐步放开,通过行政手段,如控制出口产品经营公司的数量、对违规企业吊销外贸经营权等方法控制出口的力度受到严重削弱,企业间低价竞销的局面甚至有可能弱化。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在协调生产、维护出口经营秩序方面作用不明显,尚未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

  8、企业应诉积极性不高,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仍有待提高。目前,对欧盟、美等,我国主要出口市场所发生案件的应诉程度已有明显提高,但对一些目前尚不是主要市场的国家的案件,由于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且经营分散,金额相对较少,而应诉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应诉的企业很少。这反过来刺激了当地产业更多地通过提起贸易保护调查申请排斥中国产品,对我国进行的市场多元化战略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篇 发达国家(美国、欧盟)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程序

  一、 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

  1、美国:①、际贸易委员会(ITC)主要负责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的调查;②、商务部(DOC)主要负责国外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调查;③、海关—在反倾销案件中,负责反倾销税的征收;④、国际贸易法院(CIT),在反倾销案件中负责对相关利益方ITC或DOC的行政裁决提起的诉讼进行司法审查;⑤、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反倾销案件中,负责针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2、欧盟:①、欧盟委员会;②、部长理事会;③、咨询委员会;④、欧盟初审法院。

  具体讲就是,欧盟部长理事会(EC)2004年461号反倾销法规定,对于欧委会提交的有关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欧盟部长理事会应当以简单多数表决才能推翻这一建议,否则被视为通过从而反倾销措施得一采取。

  二、 反倾销调查程序

  1、美国与欧盟程序大体相同,主要程序

  ⑴、起诉;⑵、立案;⑶、初裁听证;⑷、损害初裁(企业) (DOC) (ITC) (ITC);⑸、答卷交卷;⑹、初裁;⑺、核查;⑻、听证;⑼、终裁;

  (DOC) (DOC) (DOC) (DOC) (DOC)⑽、终裁;⑾、发布反倾销令

  (ITC) (DOC) (ITC);⑿、复审(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日落复审);⒀、司法审查;⒁、WTO争端解决机制。

  2、欧盟反倾销程序法

  ⑴、递交立案申请

  根据欧盟法律规定,欧盟厂家和行会应向欧盟成员国政府递交立案申请,递交申请人的资格有如下规定:A:支持起诉的厂家占所有支持和反对起诉的厂家总产量的50%以上;B:明确支持起诉的欧盟厂家占欧盟总产量的25%以上。起诉书以书面形式,内容大体包括起诉的理由、产品倾销的种类、损害的程度及有关证据。

  ⑵、立案

  欧委会在45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如立案,欧委会将在《欧盟官司方公报》上公布立案通知,同时向欧盟厂家、国外出口商、欧盟进口商发送调查问卷。出口商的问卷填答须在37日之内寄回欧委会。涉及我国产品的案件,如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分别裁决,则相关问卷须于立案后21天内填好寄回;由于诉方在诉状中就替代国问题提出了备选国,企业必须与立案后10天内提出对替代国问题的评论。如果某一案件涉案企业可能很多,欧盟会要求企业填写抽样表,该表应于立案后15天内递交欧委会。欧分会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调查,这些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即为所有其他应诉但未获得市场经济或分别裁决的企业的税率。在收集调查问卷并分析研究期间,欧委会可以就反倾销的有关内容向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以求准确可靠。问卷内容:公司概况、过去3年向欧盟的出口金额、数量,在欧盟的客户、涉案产品的价格、退回后的出厂价或FOB价,产品和国内市场价、生产成本、调查期内涉案产品出口到欧盟的每一单发票的内容等。

  ⑶、调查

  调查倾销产品资料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的资料,即从公报公布之日起6个月的倾销产品的资料。一般反倾销案的调查在区盟范围内部进行,欧委会要求各成员国主动配合协助调查,如确属必要时,在征得涉及反倾销案的有关企业和政府同意后,也可到第三国进行调查,有关政府和企业应积极配合。

  ⑷、裁决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一项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裁决,一般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在未正式裁决前,欧委会在调查中只要认为该产品有倾销行为及损害的事实后,有权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并需在开始立案调查的9个月内采取。与此同时,进品商应指定银行就征收反倾销税额提供银行担保,否则,被调查的产品在调查期间不得在欧盟任何一成员国市场上销售。在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一般为4个月,最多的为6个月)届满后,进口商银行所担保的金额,除经部长理事会决定予以没收外,其余一般都如数退还给担保存人。

  欧委会经过调查最后认定该产品确有倾销行为,并且已导致了欧盟工业的损害,这时应立即将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提交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裁决的方式为投票裁决,如否定欧委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只要有25个成员国简单多数票不反对即可。最终反倾销税由进口商负担,若出口商通过降低自己的利润减轻税负,被欧委会获悉,将另征收附加反倾销税。[page]

  ⑸、复审

  反倾销税复审的申请应在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做出至少届满1年后才可提出(新出口商复审除外,可在半年内提出),在递交申请书时,必须同时提供已改变的被调查的产品倾销的最新情况的证据。欧委会可随时应成员国或厂商提出的要求对最终反倾销税或现行的价格进行复审。复审程序包括立案、寄发问卷、实地调查、复审等,与新案调查基本相同,一般在12个月内结束。复审主要分:①、期中复审,最终裁决满1自然年度后,出口商、进口商和欧盟厂家可以提起;②、新出口商复审,指原案调查时对欧盟没有出口国涉案产品,但在裁决作出后开始出口;③、日落复审,反倾销令执行后在满5年的到期前3个月,欧盟厂家提起,裁决结果只能维持或者取消现行反倾销税,不得修改原税率。

  ⑹、司法审查

  对最终裁决公布之日起2个月14天内,出口商可以向欧洲一审法院提请司法复审,以保证裁决的合法性。

  应对要点:利用司法手段扭转裁决结果也是企业可以选择的一种方案,但应注意到,司法审查一般要持续两年方有裁决,而且此前我在欧盟法院起诉的案件均以败诉告终,因此,这一手段的效果并不明显。由于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政府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争取改变原有裁决。

  第三篇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

  《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于今年7月14日由商务部重修订并于今年8月正式实施。出口反倾销应诉工作应在倡导企业积极应诉的基础上,围绕应诉主体地位,以服务企业整体应诉工作为宗旨,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及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实现“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有效应对”的机制,行成有效互动,即“四体联动”的工作机制,一体国家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二体各级商务部门(公平处、公平科);三体商会(行业协会);四体主体企业。企业应诉主体、中介组织是组织协调应诉核心,充分发挥二者在应诉中的主导作用。目前,国内由商务部授权的商会有6大商会一个协会:1、五矿商会,2、机电商会,3、纺织商会,4、轻工商会,5、土畜商会,6、医保商会。协会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建全妥善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机制,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是我们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总体要求。国外反倾销,给我国企业扩大出口带来了严重威胁,那么,我国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应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

  一、积极应用国际通行规则敢于和善于面对贸易争端。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反倾销工作,要做到“理性看待,客观分析,合纵联横,标本兼治”,要克服“怕打畏惧”心理,要以平常心对待,要转变“打则必胜、不胜不打”的观点,因为,任何一个国际贸易争端都是斗争与妥协的结果,绝对胜诉是少有的,不打总也提不高,总也打不胜,必须敢打、善打、会打,要在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精心准备、周密策划。世贸组织不应简单理解为“富人的俱乐部”,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在世界组织同样应受到保护。

  二、一旦立案要作出快速反映,积极应诉。反倾销调查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的,如企业不应诉,不积极配合调查机关调查,国外就可以根据所谓的“最佳可获得的信息”往往是对我方不利或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单独裁决,结果是高额反倾销税率。因此,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彻底退出市场。

  三、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中国国情的律师。反倾销案件是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而且涉及的时间也比较长,中国企业很难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独立进行应诉。因此,实行国外律师和国内律师联合办案,有利于节约应诉企业的成本,以取得最佳结果。

  四、组织专门的应诉小组,做好“硬仗”的准备。由于应诉工作千头万绪、面广量大、时间紧,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专门班子,才能出色完成任务。参加应诉的工作人员既要精通生产、销售、财务等各道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连续作战的精神。

  五、做好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抗辨。应诉企业首先应当看自己的出口产品或者产品的等级和种类是否在被调查范围之内,如果不清楚,可以要求调查机关予以澄清,同时,应诉企业可以提出积极抗辨,并提供充分证据,说明自己的产品不应该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或者要求调查机关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六、认真填写调查机关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调查往往是国外调查机关进行调查一种重要形式,调查问卷往往涉及内容很多,比较复杂,主要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出口和国内销售的详细交易纪录、实际生产成本等等(欧盟等发达国家35天内完成),企业必须及时按照要求完成,要与律师沟通,注重填写问卷的策略(帐目相符),以有利于提出最佳的抗辨方案。

  七、充分配合调查机关的核查。反倾销现场核查的结果与最终如何裁决有很大的关系,现场核查是一个重要环节,所以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掉以轻心,在这方面我市宜化、安琪、黑旋风都做得非常好,而且做了充分大量的工作,在核查中,每个关键部门(财务、人事、生产、销售公司、办公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明确分工,谁出面回答问题、谁在场外准备材料,上场人员以专业人才,相关人员参加。

  八、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辨。在对外应诉反倾销,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我国近十年来不懈努力和抗争的目标。欧美国家一直无视中国的经济改革变化,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企业并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住往在裁决时采取极不公正和歧视性的做法,导致很高的倾销幅度。近年来,经过中国政府 多方交涉和谈判,西方国家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态度有所变化,大致分为下列三类:

  1、发美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原则上使用替代国制度。抗辨重点:说明中国该产品和产业属于典型市场导向型,积极争取被诉产品正常价值的直接适用。如果这种很难被认可,应当考虑选择对中国有利的替代国作为正常价值计算依据。同时做好单独税率的抗辨。

  2、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并制定了判定市场经济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仍使用替代国制度。涉案企业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符合下列五个标准:①、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反映市场价值。②、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帐本,该帐本是按照国家通行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③、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帐本、易货贸易、偿债充抵付款等。④、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地位的确定性和稳定性。⑤、货币兑换汇率由市场决定。1999年4月,欧盟第一次在黄磷案件中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page]

  3、澳大利亚、新西兰为代表的国家基本上视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针对上述情况,中国企业在对反倾销应诉时,应当依据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进行抗辨。

  九、替代国的选择。在国外调查机关不认可中国或者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时,将原则上适用替代国政策。这时,替代国的选择成为应诉成功与否的重要步骤。根据美国法律和实践,美国商务部在调查中选定替代国时的标准是:①、该国也大量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②、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常常采用印度、马来西亚、泰国、巴西、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作为替代国。欧盟当局在选择替代国方面也有非常大的灵活性,欧盟反倾销法只是规定应当是“适当的”和“不是不合理的”,欧盟当局理由其自由裁决量权,制定了一套选择替代国的方法。在选择时,主考虑下列重要因素:存在相同产品;制定工艺和技术以及生产标准的相同性;价格水平的可靠性;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实际上,欧盟采用不替代国的方法,而是替代工业部门的做法。而且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对选择替代国的异议在立案公告后10天内提出。

  十、单独税率的抗辨。由于欧美一直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分别税率也是一种对华反倾销长期争论的焦点之一,分别税率和非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但是对华反倾销问题上是密切不可分的。欧美认为:由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不独立于政府,反倾销税只能一个统一的税率,适用于所有中国公司的产品。这种做法明显具有歧视性。实际上,中国的企业基本上是独立于政府的,而且不同企业之间也是完全独立的。欧美对中国采取的“一国一税”的做法是极其不公正的。中国企业有对外应诉中也提出了积极的抗辨。但是,由于欧美国家在“分别裁决”问题上一直没有明文规定,调查机关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在90年代,美国商务部在案件实践中认为,中国应诉公司可以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企业不独立于政府”的推断,在出口方面不存在政府下指标做法,从而有权享有“分别裁决”,即单独税率。在此,美国采用的标准是在出口方面不存在事实上的控制。不存在法律上的控制是指:存在立法表明不断放开对企业的控制;在出口商业务以及出口许可方面,不存在限制性的规定;其它采取的正式措施表明放开对企业的控制。不存在事实上的控制是指:出口商是否可以在没有政府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出口定价,如黄磷限价问题;出口商是否有权自行谈判和签订合同以及其他文件;出口商是否有自行选举公司管理层的自主权;出口商是否有权留存出口收汇以及自行决定公司的损益。在最近几年,美国商务部基本上给予了中国应诉公司的“单独税率”的待遇。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是否给予中国企业“分别裁决”,也一直没有明文规定。1991年,欧盟裁决不给予中国国营企业单独税率,10%的国有股不能确定市场经济地位。 1993年后,还拒绝给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外资企业(介别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条件越来越苛刻。直到1996年7月,欧盟才制定了一个内部掌握的8条标准:①、企业的大部分股份为非国有,公司管理层中没在政府官员;②、公司用地是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购买或租用;③、公司有权自行雇用员工,并自行决定其工资;④、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具有全面的控制权;⑤、公司的公共设施,如水电等,在合同保证;⑥、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和撤回投资有所保证;⑦、公司自行决定出口价格;⑧、公司自主经营,国内外销售不受任何限制。

  十一、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由于国外反倾销对华的不公平性和歧视性,尤其对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诉企业可以取得中国政府以及有关协会、商会的支持和配合,甚至在必要时通过政府施加一定压力。安琪与哈萨克斯坦案子情况 。

  十二、充分调动所在地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积极性并争取其配合。虽然进口商和中国出口商是作为一种业务关系,而且在很多时候是相互矛盾的谈判双方,有些应诉公司不愿意和进口商配合和合作。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首先,和进口商合作,并不等于将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向其批露,实际上,进口商是无法了解应诉公司的商业保密信息的;第二,进口商对于所在国市场比较了解,容易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三,进口商和应诉公司在应诉方面利益是一致的,进口商也将尽力合作。在欧盟反倾销案件中,也可以通过进口商或最终用户的力量游说,争取调查机关在权衡“公司利益”时充分考虑其利益。

  十三、适时度势进行价格承诺,以确保企业的出口份额。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调查机关作为肯定性初裁后,我国应诉企业可以在征收高额反倾销和价格承诺之间进行权权衡,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和请求。价格承诺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我国应诉企业的一定数量的出口。

  十四、参加听证会。根据反倾销案件的进展情况,应诉企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使案件向有利于应诉企业的方向发展。中国应诉企业可以在合适的时机要求召开听证会,利用听证会阐述有利的观点,并同时补充调查问卷的一些不足。

  十五、行政复审。如果应诉企业的产品在被征收反倾销后,应诉企业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申请复审,要求变更反倾销税率或撤销反倾销措施,以更重新进入市场。如果出口企业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十六、司法审议和WTO争端解决。应诉企业对最终裁定和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审议,要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决或决定。由于中国业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对中国不利或者不公平做法,中国企业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七、做好反倾销应诉的同时,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中国企业在积极而在效对外反倾销应诉的同时,中国企业应当加强出口市场秩序的规范,事先预防国外反倾销案件;中国企业也应当密切跟踪国我动态,及时调整出口策略。

  在全球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进行 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已经付出了沉重代价,我们的企业不能只顾低头生产了,反倾销在很长时间内,仍将伴随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不关心不学习就只有落后挨打,为此我们的企业要有所准备,一是要熟悉WTO规则并加以灵活运用,善于保护自己;二是要加快转制改制,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有秩序地融入国际经济;三是要努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四是要注意技术创新,加快研究开发,在技术瓶颈上变被动为主动;五是要创自己的品牌,做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六是要加快产业预警机制建设,未雨绸缪。[page]

  第四篇 我市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及我们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我市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的现状

  我市自2003年5月第一例原昌丰化纤公司生产的聚酯切片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以来到2006年止,共有6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市宜化集团、安琪集团、黑旋风锯业公司、宜都外贸公司提出反倾销调查,涉案企业占全省的一半达50%,成为个省重灾区,分别是土耳其、印度、欧盟、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涉案金额共265万美元,涉案的主要产品为季戊四醇、活性干酵母、聚旨切片、金刚石锯片基体及毛巾。我市涉案企业积极维权,除宜都外贸公司(涉案2万美元)应诉率100%。从目前应诉总体情况看均取得阶段性胜利,特别是黑旋风锯业公司出口美国金刚石锯片基体产品,涉案金额仅5万美元积极应诉、敢于应诉,最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裁决无损害,在全国反倾销应诉中,成为成功的典型案例,不仅对本企业对行业对我国的民族工业进入美国市场产生积极效应。安琪集团活性干酵母遭遇哈萨克斯坦反倾销调查,企业积极应诉,接受核查,目前有望不征收反倾销关税。宜化集团是我市涉案期数最多的企业,分别遭遇土耳其、印度、欧盟等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企业积极应对,成立专班,专人负责反倾销工作,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分别税率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本月初,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特派调查专员周晓燕来宜调研我市反倾销应诉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她指出宜昌的企业在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时,已经有了心理、人才、知识、机构的储备,而且应对效果非常明显,宜昌经验值得推广。

  二、我们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是成立专门机构;二是成立应对国外反倾销工作领导小组;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四是做好培训;五是主动为企业搞好服务。

  三、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是事前有“预警”;二是“事后有应诉”,于上海WTO事务中心合作,成立市贸易救济服务中心;三是加大产品结构的调整力度,提高产品档次与附加值,由量到质的转变,增加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提升产品档次,走品牌发展道路;三是要求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按WTO规则规范企业行为。四是对上与商务部、省商务厅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及时反映企业提出的问题,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做好反倾销调查的参谋、后盾、“娘家”作用;五是尽快建立一支由政府官员、律师、专家组成的人才队伍,着手练兵,在实践中锻炼,并不断积累经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