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脱落砸瞎租户眼 房东被判赔偿
导读:
小孙于2007年10月2日自小杰处租赁了一间房屋,该房屋座落于人文大学昌平校区院内。小孙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4月9日早上5点40分,正在睡觉的自己和女友被房顶上脱落的天花板砸伤。小孙发现自己右眼内出血,眼皮也有砸伤,右眼视力完全丧失。后立即前往医院诊治。经多方诊治,至今仍未痊愈,现右眼失明。
小孙称,事后自己找到房东小杰和他的妻子,他们说是由于房屋的所有人人文大学提供的房屋的天花板不牢固所致,并说之前发生过天花板脱落的情况,但认为不会伤到人就没有告知原告。小孙认为,小杰和人文大学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和所有人理应尽到管理修缮的义务,尽力消除安全隐患,以防止危险的发生。由于没有尽到责任,导致自己眼睛受伤,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故起诉,请求两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庭上小杰认为,小孙不能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在其诉称的房屋内形成的。现场早已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对小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文大学辩称:人文大学对小孙所述的在2008年 4月9日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一无所知。人文大学在接到诉状后才知道此事,不能确定小孙是否在房屋内发生了伤害事故。请求驳回原告对人文大学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孙向法庭出示了自己与小杰的录音和几张照片证明自己是在承租的房屋内受伤的。而小杰该录音中自己没有承认小孙是如何受伤的。人文大学对此也没有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依据原告小孙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足以确信小孙所受眼伤系在承租房屋内被坠落的天花板砸伤所致,被告小杰、人文大学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对于二被告认为不能确定原告小孙所受伤害是否在承租房屋内形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小杰赔偿原告小孙因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被赡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万三千八百六十四元三角七分。被告北京人文大学赔偿原告小孙因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被赡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三千零九十一元五角。以上两项在执行中,如其中一被告已完全履行给付,则另一被告免除给付相应价款的义务,即原告从被告吴小杰、北京人文大学处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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