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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公共通道 法院认为侵犯邻居相邻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01:11: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擅自改装防盗门,占用公共通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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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江某对自家房屋重新装修,将原来向内开启的木制外户门拆除,安装向外开启防盗门一扇。而李某和江某毗邻而居,门前为公用通道,李某出入需从江某家房门经过。李某发现江某的行为之后提出异议。2010年8月,物业管理公司也向江某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为江某在装修过程中有擅自改、拆除外户门及占用通道共用部分的行为,违反《业主公约》、《小区住宅装修须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要求江某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予整改。但江某置之不理!李某遂于2010年9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拆除防盗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闵行法院判决江某限期拆除防盗门。

  【律师分析】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李仁正律师认为:日常生活中,装修改变防盗门开启的方向,看起来似乎只是自家私事,然而一旦影响到邻居的正常通行甚至构成消防安全隐患,就会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本案中,江某私自改变防盗门开启方向,占用公共通道,会妨碍到相邻方的正常通行,且完全开启时公共通道剩余的空间狭小,如遇紧急情况不利于人员疏散,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江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相邻方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闵行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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