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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通过集体力量“少吃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6 23:59:17 人浏览

导读:

在接到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共同聘请律师作为代理参与集体收房。业主与委托代理律师同开发商代表经过谈判,购房人的代理律师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提出《收楼流程》。较为合理的收楼程序:核验业主材料→业主领

  在接到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共同聘请律师作为代理参与集体收房。 业主与委托代理律师同开发商代表经过谈判,购房人的代理律师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提出《收楼流程》。较为合理的收楼程序:核验业主材料→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有些地方为《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报告》)、《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由开发商加以说明→交纳剩余房款→业主领取钥匙并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业主做综合验收→业主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开发商与业主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解决交房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在15日内解决的,双方应当就解决方案及期限达成书面协议→业主签署《入住交接单》。同时要求,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有些地方为《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集体签约:集思广益防范风险

作为购房人,“联合”与开发商就收房条款协商,可以集思广益,且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购房人集合成巨大力量,无疑在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时占有一定优势。这是一种购房人“后期维权”的做法。

集体收房是市场不完善的“阶段性”产物

集体收房被认为是当前房地产市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发展中阶段”的一项“特殊产品”。律师认为,购房人集体收房有两方面好处:首先,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购房人的相对弱势地位。参加集体收房的人“心往一块儿想、劲往一块儿使”,彼此间互通信息,相比单个购房人掌握的信息更多更全面。其次,对房地产商也有好处,要求开发商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和对客户的服务提高档次。应该指出,房地产买卖的专业性特点决定集体收楼只能是目前市场不完善的“阶段性”产物。集体收楼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法律知识、专业信息的不均衡状况。从房地产较规范的国家和地区看,能够真正体现买卖双方平等地位的运作模式是律师代理签约。

  作者: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于森律师 
  
  于森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志愿服务者。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大学期间师从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教授,系统学习民法学和侵权行为法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大学毕业后短暂从业法官经历,因挚爱律师事业,199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即开始迈上律师的漫漫以法维权的正义之路。现执业于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房地产纠纷、证券纠纷、刑事辩护和集团诉讼案件,疑难案件、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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