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不发证 四方式处理
导读:
导读:在国家对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有了明确之后,深圳小产权房也按照国家政策,小产权房禁止登记发证,而是按照四种方式进行处理,深圳将区别历史遗留Υ建Υ法程度,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û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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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市查Υ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将区别历史遗留Υ建Υ法程度,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û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市查Υ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Υ法建筑进行处理,2009年6月2日出台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Υ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与国土资源部文件不存在法律适用和法理上的冲突,因此,国土资源部文件不会对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Υ法建筑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由于历史遗留Υ法建筑的成因复杂、类型各异,在《决定》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相关配套政策在探索建立或者不断完善之中,国土资源部文件的相关精神对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Υ法建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虽然深圳处理的历史遗留Υ法建筑不是国土资源部文件所说的“小产权房”,但并不意ζ着深圳民间所说的“小产权房”就能够得到处理确认,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是深圳一贯坚持的立场,《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规定了依法拆除、û收等法律责任,在历史遗留Υ法建筑的后续处理过程中也将继续坚持这一立场。
市查Υ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Υ法建筑处理工作不能简单理解为“处理发证”。《决定》第五条规定“经普查记¼的Υ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Υ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û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因此,从处理结果上看,我市对历史遗留Υ法建筑的处理主要包括确认产权、依法拆除、依法û收、临时使用等四种情形。
对于广受关注的目前我市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Υ法建筑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市查Υ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市、区两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在机构建设层面已基本到λ。在政策制定方面,由于历史遗留Υ法建筑处理工作问题复杂,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制定《决定》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要进行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目前相关政策经过多次修订已渐趋成熟,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出台。[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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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Υ建与
“小产权房”有区别
11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对于“撤村建居”后,δ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文件所说的“小产权房”与深圳民间所说的“小产权房”是不是一回事,有什ô区别?对此,市查Υ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土资源部所说的“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国土资源部文件第十条提及“小产权房”时实际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占地的Υ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
我市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在全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大背景下,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Υ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由于存在占地性质的根本区别,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Υ法建筑不属于国土资源部文件所说的“小产权房”。
坪山新区与惠州市大亚湾区针对边界土地权属争议达成六点共识
争议土地不得再越界审批
10月22日刊发《深圳地界内土地惠州发用地许可证——坪山执法人员制止施工受阻》一文后,近日,深圳市坪山新区与惠州市大亚湾区边界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有了新进展。记者从坪山新区土地监察大队获悉,坪山新区与大亚湾区就深惠边界(坪山新区与大亚湾区交界地段)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了友好协商,并就成立双边协调机构、维持权属争议土地现状、充分尊重两区现行的行政界线、逐块处理权属争议土地等方面达成了六点共识。
据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统计,目前,深惠边界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地块有18块。近日,坪山新区与惠州大亚湾区主管土地监察问题领导,规划土地监察、城建、民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共同召开了深惠边界土地争议问题协调会,双方针对深惠边界(坪山新区与大亚湾区交界地段)土地权属争议进行了友好协商。
据介绍,两区将成立双边协调机构,分别成立边界土地争议处理小组,并建立首席联络员制度,负责双边具体联系与协调。双方协商后表示,对涉及权属争议的土地,两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后,可分别提请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对该争议地块行政界线进行调整,但在省政府作出调整行政界线决定前,两区政府均应充分尊重现行行政界线,不得越界行政。对两区存在争议的土地,双方政府均不得再越界审批和登记发证。
土地权属争议方面,维持权属争议土地现状。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两区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土地权属争议δ解决之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争议土地上所有δ开工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所有已开工的项目应当立即停工,保持现状,并尽快协商解决办法。对于近期边界土地争议的热点问题如牛望岭地段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制止惠州市金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土地权属争议地块内的施工行为,确保维持土地现状。[page]
如何处理争议地块?两区边界土地争议处理小组应在首席联络员协调下尽快成立联合工作组,全面梳理争议地块,采取逐块解决的原则,根据ÿ个争议地块的不同特点逐个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分别解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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