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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产权房律师:小产权的法律含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7 05:38:07 人浏览

导读:

“大、小产权房”,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称谓。这一概念最初源自于国务院于1991年6月7日下发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大产权房即完全产权房、全部产权

“大、小产权房”,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称谓。这一概念最初源自于国务院于1 99 1年6月7日下发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大产权房即完全产权房、全部产权房;小产权房即部分产权房。当时的部分产权人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和继承权,而对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则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从最初的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的概念由来可以看出,目前我们所称的小产权房,并非其初始的概念含义,而是特指建设在乡镇集体土地上对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

第一,小产权房含义。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第二,小产权房颁证单位。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或者仅仅是合同约定,并没有任何产权证件。 “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房”、 “村产权房”等“集体产权”,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这些产权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产权。

第三,小产权房种类。从建房土地来源上,可将“小产权房”分为三类:(1)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的住宅。(2)建设在农民集体所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上的住宅,比如建设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上的住宅。(3)直接利用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的住宅。

第四,成本优势。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 “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又逃避了税收成本,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 “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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