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问题不容再拖
导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内容涉及“对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违法建筑,采取分类处理的办法,符合条件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核发房产证”。
鹏城新政一石激起千层浪。赞同者认为,深圳此举标志小产权房获准确权,虚高房价或可因此大幅回落;质疑者认为,小产权房上市流通严重干扰市场秩序,违法建房反获激励实属荒唐。
上述争论其实属于过度解读,原因在于“此”确权非“彼”确权,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其一,一般意义上的小产权房是指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深圳的情况则是,自2004年城市化进程加速以来,该市农村土地已经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其二,完整意义上的产权房可由其所有者自由处分,深圳的做法则是,经严格审查及确权后可以流通的违法建筑仅仅只是极小部分,更不用说,所有可以确权的违法建筑均须课以罚款或补收地价款,而深圳小产权房之所以“小”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未曾缴纳土地出让金。
当然,除此之外,深圳另有一个情况堪称特殊,即,该市国土局2007年住宅调查结果显示,全市“城中村”农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过35万栋,总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约占全市住房总量的一半,远远超过全国其他地区。
按照一般逻辑,深圳率先处理违法建筑除了与其长期作为改革试验田等主观因素密切相关外,很可能还有更为特殊的客观动因,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高达住房总量一半且仍在不断扩大中的违法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发展难以承受之“重”,因此,深圳在此问题上面临的紧迫性比其他地区高得多;另一方面,领跑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大大降低了存量违法建筑“转正”的成本,因此,深圳在此问题的处理上比其他地区更具便利性。
事实上,在不少地区,小产权房问题已非常严重。如北京,小产权房已占市场总量20%;再如西安,小产权房已占市场总量25%30%。因此,在我们看来,深圳率先处理违法建筑与其说是为其他地区开先河,倒不如说是为其他地区敲警钟。
小产权房问题久拖不决的玄奥可归为一个“众”字:因为其“众”,政府很难断然废之,同样因为其“众”,政府又很难慨然存之——此存、废间的两难,恰恰反证出小产权问题必须尽快予以解决,倘非如此,问题只会越来越大,越来越难。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该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即,对于已经存在的部分,可以试行多种灵活方式逐步消化;对于在建或者拟建的部分,则可将其纳入土地、财政、社保综合配套改革中一并规划。此两者之中,更为迫切的是后者,更为困难的也是后者。
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勃兴,绝非短期、局部因素作用的结果。从供应的角度来看,它是村镇不满于征地收益过低的产物;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它是市民无力应对房价过高的产物。而这中间巨大的土地价差究竟应该如何切分,问题的答案显然须在重新审视农民地权、政府职权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逐步做到公平合理。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愿作为制度畸形儿的小产权房,能够警醒当事者求变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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