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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7 04:38:47 人浏览

导读: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07年3月初,原告经被告长保公司业务员王要甫、李慧等人介绍,称长保公司正组织团购一批商品房,除提供给长保公司员工外,还有部分剩余房。如果向长保公司每年缴纳1万元以上的保险费,成为长保公司的VIP客户就有资格购买这些团购房。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07年3月初,原告经被告长保公司业务员王要甫、李慧等人介绍,称长保公司正组织团购一批商品房,除提供给长保公司员工外,还有部分剩余房。如果向长保公司每年缴纳1万元以上的保险费,成为长保公司的VIP客户就有资格购买这些团购房。此后,业务员向原告介绍了小区的名字(波尔多小镇)、房屋位置(位于花园路与贾鲁河西南角)、价格和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并带原告在长保公司办公室观看了户型图、方位图和房屋模型。后来,原告分别购买了长保公司的“长城康瑞成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均缴纳1万元以上的保费。原告在长保公司的办公室内填写了选房单,与被告河南欧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和地下室押金1000元。此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后通过媒体报道以及惠济区政府的文件等途径,得知所购房子的土地性质不是国有土地,属典型的小产权房,该小区的建设已长期处于停工状态。

  在昨天的庭审中,证人、长保公司原业务员王要甫、李慧出庭证明,2007年5月初,他们与郭某等人联系并告知所在公司有一批团购房,房价便宜。但前提是必须成为长保公司的VIP客户才能购买。他们证明当时长保公司承诺,房屋手续合法,三年内房产证一定会办下来。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长保公司参与了欧亚公司的售房活动,欧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和押金及利息,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欧亚公司代理人认为合同有效,合同出现问题主要原因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他们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随后,记者采访了此案承办人崔法官。他说:“庭下准备再与各方沟通一下,看能不能调解。若调解不成,合议庭合议以后,就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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