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
)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
)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
)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
将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是对“物”的管理、是小区公共财产全体共有人(即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财产的管理,而是将物业管理定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人居生活、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
(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0月31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
文号: 颁布日期: 1998-07-29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
为贯彻《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现就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条例》施行后的执行事项 《条例》施行
新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04号 【发布日期】2007-08-26 【生效日期】2007-10-01 新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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