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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研究员:物业税可自由选择缴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5 13:44:03 人浏览

导读:

“由于房屋产权制度不同,我国在物业税的制度设计上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必须根据目前房屋产权的实际。”李琨说。李琨表示,“开发商竞拍一次土地获得50年或者70年的产权,然后卖给公民也是50年、70年的房屋产权。这是一种权宜性的制度安排。”阶段性产权时间上的有限

   “由于房屋产权制度不同,我国在物业税的制度设计上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必须根据目前房屋产权的实际。”李琨说。

  李琨表示,“开发商竞拍一次土地获得50年或者70年的产权,然后卖给公民也是50年、70年的房屋产权。这是一种权宜性的制度安排。”阶段性产权时间上的有限性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会共同作用于同一房产,从而形成房产自身价值的矛盾和市场功能的紊乱。

  李琨认为,一方面阶段性产权根本无法长期支撑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健康运行;另一方面,在阶段性产权契约存在的情况下,强制性的将其变更为永久性产权并征收物业税,又存在法理不通的问题。

  因此,李琨建议可以实施选择性的物业税。“在阶段性产权的现有制度安排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纳税或者不纳税。永久性产权的获得,必须要以赋税为代价,选择纳税的同时也就选择了永久性产权。如果选择不纳税,那就还是阶段性产权。”

  李琨认为,物业税的自由选择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有四方面:影响房地产的市场定价机制;促使购房者更关注房产的质量,从而促使开发商更关注房产品质;挤压投机者的利润空间;有利于科学合理的解决拆迁补偿和小产权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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