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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厢情愿的物管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5 18:18:19 人浏览

导读:

实行物业管理,涉及到许多法律关系和经济利益,一些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客户对物业管理的概念模糊而“先入为主”,布下种种陷阱坑人,不妨参考以下列出的几招:一、不平等条约物业管理协议是由管理公司与每一个业主分别签订的法律文件,是约束双方行为的协议。

实行物业管理,涉及到许多法律关系和经济利益,一些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客户对物业管理的概念模糊而“先入为主”,布下种种陷阱坑人,不妨参考以下列出的几招:
一、不平等条约
物业管理协议是由管理公司与每一个业主分别签订的法律文件,是约束双方行为的协议。所以协议的每一条款都应该体现出平等互利的精神,不应该存在欺诈或不公平条款。但实际上,协议往往由物业管理者一方单独制定。所以在协议的条款里经常出现不公平的、强加于人的,或一方过多承担义务的条款。这就引起许多业主的反感,使得许多业主由原来搬迁新居时的喜悦转变为被迫签订管理协议的恼怒。这使物业管理工作一开始就埋下了不安定的因素,这是目前许多物业小区内普遍存在的问题。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从一开始就处在对立之中。
二、混淆“主客身份”,违规侵权
一些开发商常常以签物业管理协议才交钥匙来胁迫客户,这也是物业管理中的一种“陷阱”。
为避开这个陷阱,首先购房者要明确物业管理中的法律法规,了解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目前我国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是受广大业主的委托才进入住宅区进行管理的,他们之间是聘用与被聘用、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虽然在物业管理的初期是由发展商自行管理或由发展商指定管理,但这都属于临时措施。
在物业管理逐步发展的今天,业主有权自己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这种权利的行使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得以实现。而一个完善的、体现公平原则的物业管理协议应该由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共同制定出来。那种以签管理协议作为交钥匙的前提条件的做法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是错误的。
目前也不排除一些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临时物业管理协议,作为权宜之计,一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有权参与新的物业管理协议的制定。
三、物业管理项目“鱼目混珠”,杂乱不清
物业管理公司除了要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外,某些物业管理项目还要具备专业资质。如锅炉供暖需要劳动局核准的电梯等级资质,电梯管理要建设部和劳动局核准曲电梯等级资质等等。而一些开发商在签订协议时,管理项目标准不说清,而收费却是高标准。再如小区内的绿化、保安、保洁等是要求专业公司服务还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自己承担,这些项目在物业管理协议中都要一一弄清,在质量和费用上都要一一注明。
物业管理协议关系到每一个购房者的利益,所以购房者应仔细识别其中的“陷阱”,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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