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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90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5 17:04:51 人浏览

导读: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9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服务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共建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通知》(穗价[2009]90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服务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共建和谐小区,大力推进我市价格诚信市场体系建设和引导房地产行业、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物权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住宅物业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智能门禁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

(一)对于在《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依建设规划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配套建设的智能门禁系统,其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的建设费用应计入新建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成本;其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的公共秩序维护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

(二)门禁卡作为智能门禁系统完整使用功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为业主免费配送一定数量,以保证小区每户的基本需要。具体配送数量可由房地产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与业主约定。参考《广州统计年鉴》我市2005、2006和2007年的人口和户籍统计数据,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建议为每户业主免费配送不少于4张。

(三)对于业主因遗失、损毁补购,或因生活需要在免费配送数量以外自愿另行增购门禁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服务,但可以收取门禁卡工本费。补购、增购门禁卡的工本费可根据制作材料、人员费用等合理成本及制作数量规模、工艺技术等其他市场因素,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

(四)由于小区管理需要,对业主及家属、常住客人、家政从业人员等门禁卡进行权限、功能划分的,对于业主以外人员使用的门禁卡,如制作成本没有显著差别,其工本费不应高于一般的业主门禁卡。对于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其从转让人处获取的门禁卡,如属仅需更换业主电子信息,且无需重新制作即可方便管理、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免费为其更换业主信息,不应强制要求其另购新卡。

(五)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对已收取的门禁卡工本费进行自查,如智能门禁系统建设费用、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已计入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和物业服务费,但同时又再计入门禁卡工本费中另行收取的,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将此两项费用从门禁卡工本费中扣出,并退还给业主。请于2009年5月11日前将自查结果和有关说明材料分别报住宅小区所在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

二、关于业主新配置智能门禁系统或对原有门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

小区交付使用后,业主新配置智能门禁系统,或对原有门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其建设费用、升级改造费用、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的解决途径以及门禁卡工本费的收费问题应由小区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关单位协商约定。

三、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良好健康发展。各房地产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行业和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合法经营,公平、诚信和透明收费,努力与业主建立相互体谅、相互信任的服务收费关系,共同建设和谐小区。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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