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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一重大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5 23:52:4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一个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并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应该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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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杨玉龙等3人从河口法院执行局领取了土地承包费20万元时,这一起关乎河口县社会稳定,历时一年半,涉及1300亩土地经营权,并由州信访局、县政法委挂牌督办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在这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得到了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河口县委的高度重视,协调各方积极支持,更由于县委政法委、县政协、县人大、县法院的包案领导的全力以赴,并为之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才使这起充满艰难曲折的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1995年6月1日,河口县瑶山乡牛塘村民小组(出让方)与杨玉龙、李东旭、李开和(受让方)签订了一份《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牛塘村民小组将本小组集体所有位于达沟河南面的1500多亩(估计)荒山有偿出让给杨玉龙等3人使用……出让年限30年,从1995年6月1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出让荒山荒地限种经济林,用材林发展农副土特产等,发展绿色企业;租金每亩每年12元……杨玉龙、李东旭、李开和在受让使用年限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付盈亏,对所使用面积和经营的项目有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和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权利……”1998年7月16日,杨玉龙等3人与宏辉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将受让土地中的800亩作为投资,与宏辉公司进行合作经营,期限6年,合同至2004年7月30日止。其后双方两次补充协议,面积增加至1300亩,并约定在合作期间内宏辉公司不得种植长期作物,若种植长期作物,由其自行处理,杨玉龙等3人无力收回,合同到期后双方再另行协商合作协议,若不再继续合作经营,宏辉公司种植的肉桂和甜龙竹由其自行处理。2004年7月30日,杨玉龙等3人与宏辉公司的合同到期后,双方协商续约未果,宏辉公司占地不还,杨玉龙等3人起诉至河口法院,法院判决宏辉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前返还1300亩土地给杨玉龙等,宏辉公司投资的地面附作物、设施和固定资产等由其自行处理,修建的公路到期无偿转给杨玉龙等。判决生效后,宏辉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杨玉龙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过实地调查了解,宏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了竹子、橡胶等长期作物并修建了公路,房屋,水电设施。如果现时退出土地,砍掉上述作物,拆除房屋等设施,将损失上百万元,而且砍伐树木、竹子还需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这也是宏辉公司拒不返还土地的主要原因。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法院认为:本案若简单地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去执行,限定被执行人宏辉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返回1300亩土地给申请人,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如强制被执行人退出土地将使其造成上巨大的损失,而且采取强制措施需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警力,执行难度较大,这显然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而之前双方有过合作,被执行人又十分愿意续租土地,若能达成和解,对双方都是十分有利的。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得到院长刘正平的高度重视,多次到纠纷现场进行查看,与乡党委、政府领导交换了意见,执行法官,十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积极争取双方和解,但始终未能化解分歧。

  2006年12月21日,牛塘村民小组在未与杨玉龙等协商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双方1995年签订的《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协议书》,并于同日与宏辉公司签订了协议,将原租赁给杨玉龙等人的同一块土地又承包给宏辉公司承包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后又补充协议将合同期延至2046年12月31日。这一行为激化了双方矛盾,使法院对调解工作的努力付之东流。

  其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相互间实施了一些暴力行为,先是宏辉公司住工地的工人被人打伤,随继不久,另一方当事人杨玉龙等又被打伤,引发了两起刑事案件。罪犯虽然受到了惩处,但此事严重影响了河口县社会稳定,引起了河口县委的高度重视,被列为影响河口县社会稳定的6件案件之一。河口县委确定政法委书记邓洪彬、县政协主席王家明、县人大副主任王应顺、县法院院长刘正平四位领导为包案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几位包案领导对本案给予了高度关注,为尽快使案件得以解决,领导们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给双方讲法、讲理、讲利、讲弊,其间,双方一度纠集多人,欲用暴力的方式解决纠纷,因包案小组的及时出面制止,才使事态没有进一步恶化。在包案领导多次的调解之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接受了和解的方式结案……不料2008年3月19日,牛塘村民小组起诉杨玉龙等,要求解除双方1995年签订的集体土地出让协议,而宏辉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牛塘村民小组与杨玉龙等人的集体荒山出让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牛塘村民小组和第三人宏辉公司的诉讼请求,宏辉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二审结果没有定论,对县领导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均未表明态度。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王泽祥院长对此案的审理高度重视,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做了详细调查了解,认为县法院的调解方案是解决本案纠纷的最佳选择,于是三次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中院王泽祥院长、冯汝春副院长亲自参加了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牛塘村民小组与杨玉龙等人的出让协议继续履行,其中的1300亩土地继续转租给宏辉公司经营使用至2025年5月31日。由宏辉公司支付相应的土地承包费给牛塘村民小组和杨玉龙等人。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包案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共加班57人次,下乡84人次,调解15场次,出动车辆40余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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