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概念和分类
导读:
土地登记的概念是我国根据国家指定的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程序对土地的价格,面积,权属关系,等级等方面的问题归于专门册本上进行统一管理的土地工作管理制度,土地登记的分类有两种,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另外一种是变更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照法律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在专门簿册上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与制度。
土地登记分两类:
(一)初始土地登记,是一种基础性登记,是普遍的土地权属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又称日常土地登记或经常性土地登记,它是在初始登记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的土地权属及主要用途变更的情况,随时办理的登记。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得到了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的认可,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中仍存在承包地发证不到位、合同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面积与承包地实际面积不一致、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民法典》颁布后,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产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因此,中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主要目的是,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基础上,进一步查实农民承包地的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力,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一)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不允许借确权登记推翻原有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明确承包关系的,如开荒地、自留地、园地等非承包耕地,原则上暂不列入此次确权范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计入账证。如因建房、修路、国家征用、自然灾害、水库淹没等原因而减少的承包耕地,减少部分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只登记现有承包耕地。以一人一权、不重复重叠为原则,一个村民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户作为经营权共有人。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于第二轮承包时出现的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登记颁证。对于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依法属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耕地、林地及河道内滩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四)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遇到困难和问题都应该实行民主协商,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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