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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的无效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4 06:31:09 人浏览

导读:

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一般土地归国家或是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当农村土地想要转让的话,也是有条件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农村土地转让的无效条件?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一般土地归国家或是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当农村土地想要转让的话,也是有条件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农村土地转让的无效条件?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农村土地转让的无效条件

  一、农村土地转让的无效条件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宅基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二、农村土地转让流程

  1、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2、审核、登记

  (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三、土地转让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

  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合同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合同有效。

  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

  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一地多卖,属于欺诈行为,不是无效合同,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履行合同时,只能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登记原则来处理,即登记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合同。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但是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合同。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农村土地转让的无效条件的内容,由此可知,农村土地转让的无效条件有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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