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农村土地征用赔偿的
导读:
随着政府建设用地的需要,对于农村土地的征用日益增多,也意味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赔偿来得日益重要!可你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农村土地征用有怎样赔偿吗?法律具体有哪些明文规定呢?下面就不妨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法律对农村土地征用的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是为政府建设所用,但也应法律规定,法律程序来进行对农民的补偿,尤其是要给予到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特别是先补偿,再征收。作为土地被征用的农户,应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的标准都高度的认识,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小梅猫猫)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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