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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办土地使用证 河南村委会告倒县政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4 22:38:50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河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作出该市市政府败诉的一审行政判决,撤销了第三人杨某未经原告城郊乡南关村委会(以下简称南关村委)同意所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2006年11月2日,原告南关村委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某市(县

  近日,河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作出该市市政府败诉的一审行政判决,撤销了第三人杨某未经原告城郊乡南关村委会(以下简称南关村委)同意所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

  2006年11月2日,原告南关村委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某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杨某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辩称其为第三人颁发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维持。第三人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份,南关村委经城郊乡人民政府批准在某某市南路西段某处建房。1992年12月,南关村委与李某签订了建房及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南关村委所有。2000年,某某市人民政府在第三人杨某没有向城郊乡南关村提出宅基申请,也没有杨某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情况下,将这块所有权归南关村委会的土地为杨某办理了使用证。同时查明,第三人杨某系城镇非农业户口。

  法院认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某某市人民政府在第三人杨某没有向城郊乡南关村提出宅基申请,也没有杨某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情况下,就为第三人杨某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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