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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用益权出租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5 00:49:20 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我们只拥有使用权,因此购买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但是我们在拥有土地使用权后我们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或者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我们只拥有使用权,因此购买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但是我们在拥有土地使用权后我们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或者是租出去给其他人使用。那么土地使用权用益权出租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土地使用权用益权出租是什么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出租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用益物权比较特性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土地使用权用益权出租是什么,综合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用益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用益权出租其实就是把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于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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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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