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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可以出让、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4 22:07:20 人浏览

导读: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申请

  1、申请人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集体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作出申请登记决定或接到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要求登记书面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叔属证明文件

  (1)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权属界线协议书;

  4)其他证明文件。

  (2)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3)拍卖金支付凭证

  4)其他证明文件

  (3)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建用地批准书;

  3)联营合同;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5)其他证明文件。

  (4)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2)其他证明文件。

  (5)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等;

  2)拍卖金支付凭证;

  3)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权属审核的重点是权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集体土地农业用地的使用者一般为本集体内部的成员,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比较广泛,可以为本村村民,可以是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3)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一般为本农民集体成员,此外经批准也可以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4)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包括农村集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5)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四荒”地拍卖协议的甲方(发包方、出租方或拍卖方)必须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6)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承包、租赁、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

  (7)拍卖“四荒”地使用者应按“四荒”地拍卖协议支付拍卖金。

  (8)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2.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集体土地所有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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