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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流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4 21:41:33 人浏览

导读:

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项目编号:XKS-2-2许可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

  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项目编号:XKS-2-2

  许可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第11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

  收费标准:地价款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条件:

  1?招标的已取得《中标通知书》。

  2 拍卖的已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

  3?挂牌的已取得《挂牌成交确认书》。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已取得的《中标通知书》。拍卖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的提交《挂牌成交确认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中标单位以新成立的公司作为申请人的,需提交新成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他人签约,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应为原件。

  3?原件应尽可能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4?全部复印件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5?申请人与《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确定的主体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岗位责任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中心。[page]

  土地利用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部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招标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招标出让方案及招标文件约定条件审查。

  2?拍卖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拍卖出让方案及拍卖文件约定条件审查。

  3?挂牌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挂牌出让方案及挂牌文件约定条件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主任、主管主任、主办科室科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市局审批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约定条件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2?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计算出让地价款。

  3?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签署市土地利用中心的意见。

  4?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转业务受理中心,业务受理中心应0?5个工作日内暂停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签字、盖章。申请人在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上签字盖章后交业务受理中心,业务受理中心应及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5?需要时制作并填写我局签订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6?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7?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复审。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主管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复审意见,报局长批准。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利用中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原渠道退回。[page]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或在签署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转主管局长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原渠道退回。

  时限:2个工作日。

  五、签约

  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五份。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签约标准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含签字日期),转局办公室。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中心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经办人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书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缴费单据等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

  局办公室接到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授权书等文件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出让合同(含附图、附件)及授权书上加盖局章,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准确告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土地出让合同。在利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地价款,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 (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本(另1本出让合同,在收取土地出让合同定金后,转出让土地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page]

  办理时间:上午 9:00至12:00 下午 13:30至17:30

  办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电话:83978245、83978243、83978125、8397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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