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什么时候缴纳?
导读:
纳税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通过不同的方式获得利益就需要缴纳不同类型的税费,就土地使用者来说土地使用税是他们应缴的税赋之一。而作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仅要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了如指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也要有所了解才行。下面就由快车小编为您做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二、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的规定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只要用地满一年又不在免征范围内的,必须以季度或半年为限到税务局缴清税务,具体的缴费时间各地区的税务局规定不一,所以各位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根据当地税务局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按时缴纳税赋,通常情况下都有半个月左右的纳税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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