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试行)
导读:
一、土地出让申请
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公章。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国土房管局。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⑴土地出让申请(原件);
⑵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
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
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
⑶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⑷有关规划方面的文件:
①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③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
④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的说明;
⑤钉桩成果通知单;
⑸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④与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
⑤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
⑹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
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
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
⑻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
⑼其他文件。
2.已竣工项目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现状房地产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土地出让申请(原件);
⑵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
①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
②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
②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 [page]
③其他权属来源文件;
⑸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
①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
②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
⑹根据项目情况,需提交有关建设计划、规划及工程建设文件的,按照第1.1条的内容提交;
⑺其他文件。
3.数套商品房买卖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
⑴土地出让申请;
⑵商品房买卖协议;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⑸申请人法人资格或个人身份证;
⑹其它材料。
二、初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文件进行初审,对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文件批转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协议出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
三、地价评审
受局委托,土地利用中心在接到批转的文件后,对地价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安排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和专家委员会。地价评审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出让处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原则上1个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长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最后审定(原则上在专家会后的下一周内召开),并由土地出让处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将通知单直接转土地利用中心;地价评审的周期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四、填写表格、制定土地出让合同
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请表和合同后,8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制定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
五、审查与呈报
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 [page]
六、缴款、取件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缴纳地价款定金,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
附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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