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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开发区用地新政 闲置可收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06:10:17 人浏览

导读: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意见》提出,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今后将制定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

  河北出台新政,要求对开发区土地进行严格规划。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介绍。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意见》提出,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今后将制定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探索建立企业退出机制。鼓励通过协商收回、二次招商、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企业长期低效使用的土地。

  对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用地面积较大的产业项目,要一次性规划预留,按照分期建设需要,分期批地、供地。对资源紧缺、土地市场竞争强的开发区,在完成土地转用征收的前提下,可试行先出租后出让的供地方式。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调整为每年更新

  自2016年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调整为1年一更新,3年一次全面评价,对连续3年(含)未按要求参与评价(更新)的,不得申请升级、扩区、调区。

  国家级开发区低于1亿投资的项目不单独供地

  加强工业用地地价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今后,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省级低于5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河北省提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在土地等别为四等至八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5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年、20万元/年。在九等至十二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250万元/亩、22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年、15万元/年。但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

  《意见》提出,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开发区整体用地结构中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比例不得高于20%,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大力推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一)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城市(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开发区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和选址引导,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区要依据城市(乡)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要依法批准并实现全覆盖,重点地区可开展城市设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用地结构控制,立足开发区功能定位,增加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集中建设企业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提高基础设施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建设、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在项目规划建设时,严格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手续。明确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等内容。规划条件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的依据,严禁擅自更改。在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控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加强用地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建立节地评价制度,对国家和地方尚未编制用地标准或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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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升开发区用地效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在土地等别为四等至八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5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年、20万元/年;在九等至十二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250万元/亩、22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年、15万元/年;在十三等至十五等地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但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开发区整体用地结构中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比例不得高于20%,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

  二、坚持内涵挖潜,盘活开发区存量建设用地

  (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严格项目建设审批程序,鼓励企业优化设计,提高厂房建设标准,建设多层车间、入地下沉式厂房。开发区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孵化器房屋的方式进行生产、研发。对购买多层标准厂房、孵化器房屋的企业,可以分割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强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土地供应,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容积率不低于1.2,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当地政府统筹保障。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闲置用地。对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加快处置。各地要通过本地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闲置土地有关信息。

  (三)鼓励盘活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工业用地挖潜增效,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翻建等途径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视地方政府财力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给予优惠。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探索建立企业退出机制。鼓励通过协商收回、二次招商、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企业长期低效使用的土地。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政策,因地制宜盘活农村空闲低效建设用地。

  三、推进市场化配置,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一)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规范完善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对用地面积较大的产业项目,要一次性规划预留,按照分期建设需要,分期批地、供地。对资源紧缺、土地市场竞争强的开发区,在完成土地转用征收的前提下,可试行先出租后出让的供地方式。鼓励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以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鼓励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加快制定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租金标准,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周期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和用地量,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缩短占地年期,防止工业企业长期大量圈占土地。

  (二)加强工业用地地价管理。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可探索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与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价格,通过价格杠杆约束粗放利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在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标准要求及违约责任。对合同中未列出的开竣工申报要求、动态巡查要求、竣工核验、设定转让条件、项目退出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在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并严格执行。加强对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标准确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使用标准控制要求的供地、用地行为,责令纠正。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挂牌施工,提高社会监管力度,增加用地透明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土地使用标准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完善评价考核体系,落实共同责任

  (一)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成果更新工作。自2016年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调整为1年1更新,3年1次全面评价,对连续3年(含)未按要求参与评价(更新)的,不得申请升级、扩区、调区。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其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排名要在全省前1/3之列;开发区需要扩区、调区的,其综合排名要在全省前2/3之列。各地要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纳入开发区综合考核体系,对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着的开发区和企业予以奖励,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对土地利用效率低、发展状况差、排名靠后的开发区,予以通报。

  (二)落实有关用地政策。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实施一区多园,加快产城融合。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按程序扩大规划建设范围。优先保障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创新型产业项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开发区转型升级。对“退二进三”、“退城进郊”、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开发区安排建设用地或提供标准厂房。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省级低于5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要符合规定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可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职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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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建立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格用地标准、用地审批、批后监管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行业准入、投资规模和强度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等部门各负其责;出具项目规划条件、核查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用地综合监管及竣工核验制度,将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无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建设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整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拆除。同时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责任编辑:crys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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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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