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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之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5 16:41:15 人浏览

导读:

11、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何种形式?其主要条款是什么?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
11、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何种形式?其主要条款是什么?
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
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
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
义务;(六)违约责任。
12、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方什么时候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
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3、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收费?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
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
证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
其他费用。
14、发包方承办人、负责人变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包方
能否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发包方的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不能变更或解除已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分
立成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合并,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其权利义务都应当按照法
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有和承担。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不得因此而变更
或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
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
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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