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损失如何认定?
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一方或双方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在大量的案件处理中,法院对承包人直接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比较妥当,但
对承包人的间接损失基本上未作合理认定。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需要引起大
家的注意。山亭区人民法院的同志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案例解答和评析,
供参考。
案例:
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
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投资近
3000元在承包的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
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
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
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
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
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
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
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
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
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初期投入往往较大,承
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
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
,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
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
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
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
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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