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xx能否继承和尚钱zz遗产的电话答复
导读:
【实施时间】1987-10-16【发布单位】[xxxx]民他字第xx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xx能否继承和尚钱zz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xxxx]民他字第xx号)
上海市高级法院:
你院(xx)沪高民他字第xx号函请示的钱xx能否继承和尚钱zz遗产的问题,经研究认为:
1.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
2.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zz个人遗款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
请你院按照我院审判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办理。对你院的请示报告不再作文字批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钱xx能否继承和尚钱zz遗产的请示报告(xx)沪高民他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钱xx的叔父钱zz在解放前是上海xx寺和尚,解放初还俗,以设摊卖香烟为生,与一妇女同居,未生育,其妻于1973年死亡。1981年钱zz到上海ww寺当和尚,因脑溢血于1984年9月26日死亡,丧葬由ww寺料理。不久其兄(即钱xx之父)也死亡。其弟表示放弃继承。钱xx凭本市黄浦区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zz的遗产1500元存款。之后,钱xx又去ww寺要求继承已被该寺收取的钱zz的其它遗产计存款2700元和国库券100元等,该寺不允。
上海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和佛教协会认为,宗教有特殊性,按照佛教的传统,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他们的遗产归寺庙所有,故应尊重佛教传统,和尚的遗产继承人不得继承。
我院民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应遵照国家宗教政策,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与家庭已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和尚的遗产应归寺庙所有。另一种意见:继承法对此没有特别规定,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应有继承权。
我院审委会意见: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都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对和尚遗产的继承无例外规定,因此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因涉及宗教政策,为慎重处理,特报告你院,请批示。
198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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