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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14 09:49:34 人浏览

导读:

【实施时间】1986-11-07【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1986年1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法民字(1986)第88号报告收悉。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

【实施时间】1986-11-07【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将谁列为被告的批复

(1986年11月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法民字(1986)第88号报告收悉。
  关于惠阳地区博罗县道姑田乡与广州市增城县光辉乡、五星乡山林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广东省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谁列为本案的被告人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以原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的意见,即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把作出裁决的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列为本案的被告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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